| 南政办发〔2008〕40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漳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漳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南漳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满足城镇居民基本的住房需求,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逐步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七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精神,按照《襄樊市“十一五”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基本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坚持四项原则:真正让普通老百姓,尤其是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得到实惠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操作,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履行政府责任,创造条件可持续实施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有序促进房地产产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概况
㈠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为1.3万平方米,解决约162户居民的住房问题。其中:2008年至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分别为0.3万平方米、0.5万平方米、0.5万平方米。
㈡地点选择。为了方便城镇居民的工作、生活,在城关镇徐庶庙村十组一次性征地40亩,合理布局、规模建设、集中连片、分年度实施。
㈢建设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标准进行建设,做到“标准不高水平高,面积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好,占地不多环境美”。
㈣建设方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采用三种方式进行:⑴由政府牵头,房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销售、统一管理;⑵招商引资进行开发;⑶挖掘内部潜力,调动县内开发商的积极性,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进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充足的资金和良好的开发业绩及社会信誉。
㈤资金来源。建设资金采取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所有费用全部由开发商垫资,摊入成本。
㈥优惠政策。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计划、规划、土地优先,县发改部门优先下达建设计划,三年计划一次到位;县建设规划部门优先办理规划许可证;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考虑,在城镇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⑵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涉及的各项税收按“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执行。⑷各有关部门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
㈠对象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该户家庭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面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⑵家庭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⑶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㈡价格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直接以成本价向城市低收入家庭出售。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和不高于3%的利润等八项因素构成。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具体每套住房的价格,根据住房的朝向、楼层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进行调节,但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管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㈢出售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评议公示、房产部门审核、公开摇号售房”的程序销售,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房改房且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的家庭均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㈣监督管理。⑴县房管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⑵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县房管局要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㈤后期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成交付使用后,严格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县等有关文件规定,实行专业的物业管理。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房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南漳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李焕珍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向玉国、副县长李国栋同志担任,县财政、发改、国土、房管、监察、民政、地税、公安、建设、城管、物价、统计、广电、供电、供水、城关镇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县房管局合署办公,县房管局局长李国家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认真落实和执行各项优惠政策,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顺利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建设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