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政办发〔2008〕42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县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2007〕第74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1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3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全县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全县农村住宅建设和使用安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集镇、村庄的规划编制与管理
集镇、村庄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编制和修编,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明确年度任务目标,分步推进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集镇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村庄规划由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准实施。严格执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的原则。坚决禁止越级审批、不按规定批准的行为。对越权审批、非法批准建设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审批单位承担全部经济赔偿。
二、理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机制
镇(区)社会事务发展办公室为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对集镇、村庄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含农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各行政村配备一名村庄建设管理员,负责农民建房和其他建筑施工的巡查与监管。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所在镇(区)、村村民个人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间接责任人,县建设局是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与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村民个人建房质量安全责任状,镇(区)政府(管委会)与相关责任主体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责任,强化责任意识,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严格执行集镇、村庄建设工程和村民个人建房的审批制度
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都要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审批:
㈠凡在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上(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工程,由镇(区)申报基础资料,上报县建设局审批,实行“一书两证”管理(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㈡凡在辖区范围内村民个人建房在限额以下(二层以下含二层)工程也要按《条例》规定,填写《湖北省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湖北省农(居)民建房开工许可证》。村民个人建房“一书一证”管理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报县建设局备案。
㈢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的村(居)民个人建房,属于一户一宅以外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并按招标拍卖的要求供地。
四、规范集镇、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申报程序
在集镇、村庄规划内建设房屋按以下程序办理:
㈠属单位建房的。由建房单位向所在镇(区)社会事务发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社会事务发展办公室根据申请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依据规划向建房单位提出选址意见,绘制四至平面图,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凭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手续;社会事务发展办公室将规划建房设计图、土地使用证、建房申请、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审批表等基础资料全部集中后报县建设局审批。房屋以外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也必须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其办理程序参照单位建房申报审批程序办理。
㈡属个人建房的。由建房户向镇(区)社会事务发展办公室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填写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选址申请表和审批表,报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社会事务发展办公室委托村镇服务中心技术人员,根据申请和审批表提供建房地基基础处理、建筑设计、施工安全质量措施等资料,并签订有偿服务协议;镇(区)社会事务发展办公室依据村镇服务中心技术人员提供的技术资料,换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手续;社会事务发展办公室将村(居)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审批表、四至平面图、房屋设计图、土地证等基础资料全部集中,核发“一书一证”。
㈢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报批。即:没有编制规划的;编制了规划但未批准的;不在规划区内的;所需资料不齐的;有其他明显问题的。
五、加强集镇、村庄建设工程和村民个人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督
村民个人建房范围广、任务大,各镇(区)社会事务发展办公室重点加强监督管理。一是村镇两层(含两层)以上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必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设计或采用标准设计;二是建筑企业和建筑工匠不得承揽无图施工项目或不具备资质的设计项目,农民自愿选择的新农村建设住宅图集,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匠不得随意更改图纸;三是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工匠不得承担超越证书等级规定以外的工程项目,无证单位和个人不准承接村镇各类建设工程;四是严禁建筑企业和建筑工匠违法分包和转包各类建设工程;五是严禁建筑企业和建筑工匠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六是督促辖区内限额以上工程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加强源头管理;七是建立承接工程备案制度,严格施工资质审查管理;八是推行村镇服务中心与国土资源所联合办公制度,实行农民建房齐抓共管;九是组织村庄建设管理员开展定期巡查,设立农民建房违规行为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及时发现处理问题;十是监督建设户主与建筑企业及建筑工匠签订建房合同书。
六、加强村镇建筑工匠的管理
为了加强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的管理,维护村镇农村建房市场秩序,保障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匠在村镇从事各类建筑工程中,严格实行《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管理。
㈠建筑工匠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件程度或达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承担过二层以上房屋的建筑施工,具备五年以上的施工经验,没有发生过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㈡建筑工匠申请资格的认定应向当地村镇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再报县建设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后,经过培训合格发给《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㈢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仅限于三层(含三层)以下的房屋、设施的建设,不得承建未经许可的加层、改扩建或维修等建筑工程。
㈣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所在地从事农民住房建筑活动的个体工匠予以清理登记,对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所承包的工程立即下达停工通知书,并对所建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㈤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或持证从事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的,由镇(区)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予以处罚。
㈥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北省村镇工匠承包工程暂行规定》对个体工匠实施管理,发生伤亡、质量事故的,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整合农村建筑施工资源,理顺建筑市场秩序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通过清理登记,摸清辖区内建筑工匠艺人底数,建立信息平台。选择素质较高、从业年限长、信誉好的工匠艺人,组建1至2家稳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协作企业,创造条件,让他们优先承包农民建房任务,督促其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签订质量安全生产责任状,使村民个人建房质量安全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二○○八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质量 安全 通知
抄 送:县委有关部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