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政办发〔2008〕7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7〕14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资产经营变动审批制度。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经营,必须先上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和股权变动中涉及的重大资产变动事项,须报县财政局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二、规范出租出借行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将合同文本报经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从2008年开始,在全县建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后,一律实行网络申报和批复,待批复后再签订正式合同。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要对过去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合同进行清理,对不规范、不合法的出租、出借合同一律废止;未到期的合同,从2008年起按资产出租出借的要求对合同文本重新签订,对已到期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阳光操作、公开招标,接受社会的监督,实现资产出租收入最大化,所签合同一般不得超过3年。
三、严格对外投资管理。行政单位不允许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对外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对重大投资项目,要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事业单位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
四、统筹收益管理。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实行分类管理。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营性资产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并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将经营收入全额缴入“南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其他事业单位的资产经营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私分出租、出借收入和投资收益。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要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规定,所得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全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按收入总额的20%征收国有资产“非转经”占用费,由县财政部门定期结算后,将“非转经”收入全额缴入国库。
五、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国有资产的,要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并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 资产 管理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