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政办发〔2008〕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漳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漳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南漳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07〕37号)文件精神以及《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9号),为了确保我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㈠全面掌握我县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㈡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㈢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我县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㈣提高我县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㈤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
㈠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㈡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县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3、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县沙河垃圾处理场。
三、普查工作进度安排
㈠2007年8月22日前,成立南漳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㈡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全县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清查工作,并确定所需普查员数量,硬件环境准备工作。
㈢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包括:宣传手册、宣传画、新年贺卡、电视字幕广告等。
㈣2008年2月1日-2月29日前,完成对所有普查员的培训工作,并组织召开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动员大会。
㈤2008年3月1日-3月15日前,完成基层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㈥2008年3月15日-3月31日前,完成所有污染源普查基层表格的完善及审核工作。
㈦2008年4月15日前,完成数据的录入。
㈧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汇总、上报及总结。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㈠组织机构。
南漳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普查办设在县环保局,由相关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落实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的相关文件精神;
2、拟订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报经县普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县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实施细则、技术规定等;
4、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报道;
5、组织指导对重点污染源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逐一清查,正确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
6、向县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成果报告,并根据县普查领导小组决定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
㈡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县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县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协调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县广电局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参与协调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县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建设局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垃圾处理场普查;
县农业局牵头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企业名单的核对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普查;
县统计局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县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五、普查经费
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县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严格专款专用。
主题词:环保 污染 普查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