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政办发〔2008〕9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漳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在全县范围内统一、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根据上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漳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二月一日
南漳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村 ) 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各镇(区)成立农村财务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区)财经所。镇(区)财经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保证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委托镇(区)财经所统一代理村级会计业务并签定委托代理书。
第五条 各镇(区)财经所应设立农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理农村集体经济会计业务,负责各村的账务、资金的核算,行使监督管理及服务职能。
第六条 中心负责农村收费票据的发放和核销,代理农村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对农村财务和村集体组织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心为村委会代管的会计核算资金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款、扶贫救济款、上级部门拨款、各项及其他代收和借贷的款项、清收的村提留历年欠款及村委会按规定应统一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中心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各村设置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收支和往来明细分类帐,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分户代理记帐,定期与村报帐会计和银行核对帐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九条 中心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一定年限后,移交给村委会。
第十条 中心定期向村委会提供各项资金的收支、结存明细情况及相关会计资料,供村委会按规定向村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村委会资金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交通状况,向村委会发放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零星开支。
第十二条 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方便农村会计代理服务,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中心根据所辖村委会数量设立农村会计专管员,分片负责管理农村会计工作。农村会计专管员应有一定的会计业务水平,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农村各项收支凭证;监督农村各项收入的缴存情况,督促村委会及时与中心办理收支结算;参与农村收费票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惠农政策;做好其他与会计管理有关的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镇(区)财经所(中心)要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有关财务资料。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镇(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对重大财务事项及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监督,对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签章。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本着“确保增收节支,严禁赤字预算”的原则,严格按计划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预算方案一经讨论通过,必须严格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方案,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农村财务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对原预算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村级资金年终要实行会计决算,真实地向群众公布。
第十九条 村集体所有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村级集体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条 村委会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使用《湖北省南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农村专用收据”视同有价证券管理,实行领用、核销制。
第二十一条 取消村委会银行帐户,由中心集中开户代管村级资金,在信用社设置一个专户,统一核算各村财务收支,分村设立存款明细账、实行一月一对账,村级帐户不准透支。
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所收取的各项资金,及时存入中心在信用社开设的所属村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的视为挪用。村内各项支出要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按财务收支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的各项收入全额纳入帐内核算,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不得自行补充备用金,不得坐收坐支现金、不准跨季跨年度报帐。
第二十四条 村级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村级所有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按民主理财程序编制财务收支报审书交中心审核。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的各项支出由村报帐会计将审批后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向中心报帐,中心根据村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情况办理支出结算。对零星支出,由中心向报帐会计补足备用金;对涉农补助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工资、农户拆迁补偿费等涉及个人的支出,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管理和合理利用固定资产,避免损失浪费。现金、存款、应收款、应付款等应及时清理核算,积极偿还村级债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资产、资源台帐或登记簿、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增减变动时入帐核算、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建立集体资源管理增效责任制,对集体资产和资源实行发包、租赁经营和拍卖经营权等方式,发挥其效益、增加集体收入。承包者损坏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价赔偿。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增添、购置、变卖和报废处理,报镇(区)财务领导小组审批后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开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财经所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管力度。对集体资源性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对造成集体资产和集体资源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者追究赔偿责任,损失较大的,除负责赔偿外,还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级集体企业、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各项工程的招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三条 村级承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报送镇(区)财经所(中心)备案存档。
第三十四条 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上交收入不得随意变更和减免。确实需要变更和减免时,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集体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工程类承包合同的履行,必须凭发包方验收合格报告单及工程完工结算单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五章 筹资筹劳
第三十六条 村级筹资筹劳,严格按照省、市、县农村税费配套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和南漳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实行村级民主理财制度。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村民主理财小组由一定数量的村民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并对村财务有知情权。
第三十八条 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中心每季度向村委会提供财务收支明细,供村委会按程序公开,公开的财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村委会每年年终应按有关规定,将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向村民公示。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质询,由中心在一定时限内予以解答。
第三十九条 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中心接受县级财政、经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凭证审核、资金对账、岗位责任制等工作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代管资金安全。镇(区)财经所(中心)要加强对村级年度财务审计、村干部离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工作,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村民公开。
第四十条 镇(区)财经所要实行农村会计专管员定期轮岗制度,加强对中心的农村会计专管员、村报账会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农村会计代理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心应按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分村设置帐簿。准确及时地搞好明细帐、分类帐的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 中心要统一管理村级财务档案,购置统一标准的档案柜、专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登记工作。不准泄露重要档案秘密、严禁私自借出档案,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查阅和复印。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移交要按规定履行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文据,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由主管单位派员监督销毁。
第八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心应按规定配备总会计、总出纳,村财会人员担任各村在中心的报帐会计。
第四十六条 村财会人员因职务提升变动,或因故不适应财会工作需要调换的,经村两委研究,报镇(区)财经所按程序办理离任审计移交手续,除此外不得随意撤换财务人员。
第四十七条 镇(区)财经所应当认真做好村级财会人员和理财组长监督组长的管理工作,认真组织他们学习财经纪律、政策法规,保护和支持村级财会人员、理财、监督组长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在村财务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镇(区)财经所提请镇(区)党委、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凡侵占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因管理失职,损坏或丢失集体资产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 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凡挪用、侵占集体资金三个月以内的,由镇(区)财经所责令限期归还、并处以挪用、侵占金额10%至30%的罚款;拖欠集体资金的,应当限期归还,逾期不还款者,村委会可按当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第五十一条 不按规定程序报批,造成村级财务收支不能平衡,形成亏空的,对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会计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县委有关部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