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发[2006]25号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南漳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南漳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漳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所属各行政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破坏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县政府部门是指县政府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县政府派出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第四条 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总体负责,县监察局具体实施。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县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县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2、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县人民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3、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重大建设项目发生决策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2、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随意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3、违反法定程序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四)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后果的: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相抵触,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3、监督管理不力,所属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4、在实施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发生“三乱”行为及其它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
  5、在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破产重组改制、农民工工资兑付和企业排污治理工作中,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6、包庇、袒护或纵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或给予提供担保的,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严重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2、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拍卖、专项资金使用等活动中,违反规定干预或不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或招标的;
  3、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六)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为:
  (一)责令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检讨;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由县人民政府向有关机关提出诫勉、停职或责令其引咎辞职的建议。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八条 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构成违纪的,由县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纪处理;如该行为涉嫌犯罪的,县监察局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九条 县监察局通过以下渠道收集问责信息: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现和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反映的问题;
  (五)政府法制办、政府督办室、审计机关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工作目标实绩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县监察局对收集的问责信息进行分析,认为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问责程序建议,并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县监察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县监察局调查结束,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提出处理建议:
  (一)认为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应提出不予问责的建议;
  (二)认为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对其实施责任追究的,提出问责方式的建议。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县监察局的处理建议进行研究,并作出不予追究责任或追究责任的决定。决定追究责任的,需明确问责方式。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县监察局将调查结论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决定追究责任的,县监察局以监察建议书的方式协调相关部门按职责权限落实。
  第十四条 对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作出诫勉、停职或责令其引咎辞职决定的,作出决定机关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或有关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县人民政府要在30日内根据复核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追究责任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调查结论不实,导致责任追究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其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对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本部门行政副职的行为所导致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参照本办法对其问责。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对镇(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镇(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级政府部门的负责人进行问责。县政府部门也可参照本办法对其下属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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