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政发〔2007〕18号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促进和谐南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切入点,以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为着力点,以创建运转协调、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为目标,着力营造宽松、透明、稳定、高效的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内容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坚持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的实施,围绕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深入扎实地开展,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效能责任问题的追究力度,着力解决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程序不严、服务意识淡薄、纪律作风涣散、办事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监督检查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1、监督检查《政府工作报告》中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2、监督检查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决议和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
3、监督检查国家投资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运行情况,全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以及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重点查处不具备行政许可资格实施许可,实施已被废止的行政许可项目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
(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坚决查处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隐患和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四)监督检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情况。
重点检查在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破产改制重组、农民工工资兑付和企业违法排污治理及群众就医、子女上学等工作中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综合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
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南漳县招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情况和综合招投标中心内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六)监督检查实行政务公开和承诺服务情况。
1、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务职责、财务收支、干部任用、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是否实行了政务公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监督是否有效;
2、监督检查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是否依法实行了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公开;是否推行了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是否认真受理了行政效能投诉,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群众是否满意。
三、方法措施
(一)以创办工作试点为抓手,推动效能监察工作深入开展。今年将把县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教育局、卫生局、综合招投标中心等12个单位确定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试点,以试点经验推动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各试点单位要做到有领导负责、有工作机构、有实施方案、有具体目标任务措施、有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以专项监督检查为手段,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县监察局和县政府督办室将组织检查专班,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座谈走访和现场检查等形式,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以下发《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的形式,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三)以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依托,畅通效能投诉渠道。县监察局设立的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对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要说明原因,经投诉中心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日。各部门各单位要公布行政效能投诉电话,按照分级管理和归口办理的原则,受理对本单位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四)以行政首长问责制为平台,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效能低下或有行政过错的,县监察局将根据《南漳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其行政首长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县监察局和县政府督办室将把掌握的行政效能监察情况定期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将行政效能考评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把考评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表模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监察局和县政府督办室具体负责全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镇(区)、县直各部门要把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行政效能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建立相应的机构,形成“党委(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理清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推动效能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本部门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做到监察项目明确,工作任务具体,并有切实可行、操作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的办法。同时,要及时向县监察局和县政府督办室报送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效能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经验和成效,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三)抓好制度建设。各部门要按照权责统一、系统完整、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原则,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和业务实际,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理制、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效能告诫制、绩效考核制、首问责任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镇(区)和县直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为本单位行政效能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因领导不力、工作懈怠,导致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效能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流于形式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责任。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监察 行政 意见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