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政发〔2007〕35号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强我县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全面规范土地开发与管理,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3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依法及时开展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有利于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保障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格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结构调整和农村土地依法合理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及产权主体
㈠工作范围。
全县范围内凡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范畴。
㈡工作原则。
1、坚持利用已有调查成果的原则。充分利用土地“详查”和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原则上不得重新丈量土地。
2、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稳妥地做好土地确权工作,对一般的土地权属纠纷,既要尊重历史又要面对现实。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群众生活,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精神,客观公正,认真地进行确权;对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及重大权属纠纷,可维持现状暂缓进行确权登记,待条件成熟时再协调妥善处理。
3、坚持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的原则。集体土地所有证是维护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证明,不得作为调整农民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和农业税费计算面积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林权证使用。
㈢产权主体。
按照国家制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及省政府文件要求,采取“一村一证”制度,即《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只发给行政村,由村民委员会代管。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程序
㈠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权属界限封闭的宗地为单位,持土地所有权人代表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㈡地籍调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在“更新调查”期间签定的权属界线协议书进行审核,无疑之后,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绘制宗地图。
㈢审查审核。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对权属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㈣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地籍调查、审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四、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南漳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务局、民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要分别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到广大农村,要严禁搭车收费,绝不允许向农民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土地 登记 发证 通知
抄 送:县委有关部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