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发〔2008〕5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审批拨付及监督管理程序,现将《南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南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预算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以及各职能部门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必须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原则:一是坚持“先立项、后审批、再使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除有特殊及明确规定外,所有专款一律实行账户统管;二是坚持集体研究和“一支笔”审批原则;三是坚持依法行政、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对上申请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编报项目文本,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进行筛选、初审,报县政府审定后对上呈报。凡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需本级配套资金的,一律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落实配套资金的初步意见,县财政局审核并提出落实意见,报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各部门分别上报。
  第五条 中央、省、市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分两种程序报批:
  1、有明确用途且具体到某个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拟定资金分配或落实的具体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后拨付。
  2、没有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拿出具体落实意见,以联合行文的方式,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后拨付。
  第六条 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管理:
  1、涉及人头类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年初人大批准的预算额度,对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报告、发放名册等进行审核后予以拨付。
  2、涉及工程建设类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工程招投标标书、合同、协议等资料,商县财政部门共同拟定资金拨付方案,报县政府审核批复后,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批复意见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七条 非本级预算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分类管理:
  1、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纳入本级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管理,收入全部缴入本级国库设立的“土地出让收入专户”,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土地出让成本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偿费等),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提出宗地成本清算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后,从基金预算中拨付。
  2、社保“五金”的管理。社保“五项基金”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年度社保基金收支预算,经县政府审核,报县人大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时间进度和收入进度,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预算额度以内安排。
  3、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含国有资产租赁收入)全额缴入“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支出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拨付意见,经县财政局签报县政府审核后,由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
  4、企业改制收入的管理。企业改制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制所需支出由该企业的改制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县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经县财政局签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
  5、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县直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收取的各类基金或有专项支出用途的收入,如防汛资金、残疾人保障基金、体彩基金、福彩基金等,由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共同提出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
  6、政府转贷资金的管理。政府转贷资金(包括世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债转贷资金等),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共同提出安排意见,由分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审批程序、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拨付资金。资金计划下达后,按照“资金跟随文件走、资金跟随项目走、资金跟随进度走”的原则,实行预拨报账制度,分期、分批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批示意见,将款项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项目建设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要请财政投资评审或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效益评估,出具投资评估报告。
  第十条 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报表制度,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县财政部门分项目汇总后,每半年向县政府报送一次专项资金收支、拨付、结存情况表,便于县领导及时掌握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每年都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收回所拨资金,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并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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