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鄂政办发〔2006〕6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保障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将《湖北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试行)》(附后)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标准仅适用于工业项目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不适用此标准。
本协议出让最低价内涵设定:基准日为2005年1月1日;土地开发程度与各市、县城镇基准地价所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一致;土地级别范围与各地城镇土地定级范围相一致;土地使用年期按土地出让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设定。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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