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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典型案例 第三期

日期:2026-07-31 18:57    来源: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关闭窗口

为深入推进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自20263以来,南漳县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经营资质造假、经营场所环境不卫生、食品安全不达标、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等违法行为。现对4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旨在警示全县网络餐饮平台及入网经营者引以为戒,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一:南漳县城关镇食品未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6年515南漳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南漳县城关镇某食品店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过程中采购的新苏乌日莫稀奶油、安妮贝可淡奶油复配糕点酸度调节剂(塔塔粉)等食品原材料索取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依法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南漳县城关镇某甜品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餐饮“幽灵外卖”案

2026年4月16日,南漳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南漳县城关镇某小区的某甜品驿站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该店位于南漳县城关镇徐庶路小区,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已超出有效期,且当事人通过微信正在从事网络外卖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与顾客通过微信沟通在该店进行外卖点单,该店进行外卖配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从事网络外卖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38.8元,合计罚没款5438.8元。

案例三:南漳县武安镇某餐饮店未按许可范围生产经营食品且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案

2026年3月27日,南漳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南漳县武安镇的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该店未按许可范围生产经营食品,且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南漳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南漳县城关镇某餐饮店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6年49南漳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南漳县城关镇万山街餐饮店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餐饮店有1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规定,南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南漳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保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常态化开展线上监测、线下核查,严查各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网络餐饮全行业经营秩序,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7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