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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 发布机构: |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8-25 | ||
| 标题: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漳县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文号: | 南政办发〔2021〕1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南漳县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5日
南漳县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
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规划配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30号)、《襄阳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襄政办发〔2018〕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南漳县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房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以及后期需连片改造居民区等其他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是指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具体用途由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根据社区管理服务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要按照每100户配套3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第一期集中配建。对于地块面积较小、住宅小区较为分散的社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商民政部门和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由开发建设单位相对集中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使用。
本条所称户数是指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户数。
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批时应统一使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名称,明确建筑规模及平面位置,并相对集中设计设置,不得零星分散设计设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设置在建筑物一至二层,并设有独立出入口,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或夹层。
第五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国有土地公开出让时,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规划条件列为招、拍、挂的条件;应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条件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并无偿移交给镇(区)政府(管委会)所辖社区使用。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工程规划报建时,应按要求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建筑面积、具体位置等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
第八条住建部门要将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建情况纳入商品房预售审查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时,应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单独办理不动产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与镇(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无偿移交协议,到税务部门办理契税免税证明,凭契税免税证明办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产权转移登记,产权登记在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名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是国有资产,由所在社区无偿使用。财政部门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统一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对按照规划配建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住建部门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住建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已经建成,但未按有关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当地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或闲置不用的,或已挪作他用的,或开发企业违规出租、出售的,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要督促开发企业限期交付并办理移交手续,必要时启动司法程序追缴。
第十一条未按本细则履行职责导致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不落实和违规使用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