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日期:2021-06-21 16:52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3654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南漳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1-06-10 | ||
| 标题: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范围的通知 | ||||
| 文号: | 南政办函〔2021〕53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我县辖区内公路安全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我县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 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用地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2米以内(无边沟路段为路缘石外5.1米以内);村道公路用地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米以内。
二、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各种侵占、损坏、污染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发生。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利)用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的,须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责任人须承担赔(补)偿责任。
三、各镇(区)要按照“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辖区内公路管理,积极协助配合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管理其它公路。
四、该通知印发后,原南政办发〔2007〕11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