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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5-12-31 11:45          字体:[         ]   关闭窗口

索引号: 011158671/2026-04265 主题分类: 土地;城乡建设(含住房);城市规划;其他
发布机构: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12-31
标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
文号: 南政办函〔2025〕2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南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31日


南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安置。

二、征收安置补偿内容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

1.有合法权属证书的房屋和经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记建筑,参照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作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2.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设、安装造价结合 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3.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

(二)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部分,根据《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装饰装修部分)相关标准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三)安置补偿费用

1.搬迁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10元/m²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偿费。商业用房、“住改营”用房、生产厂房、仓库、办公、养殖场等用房涉及固定安装的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或通过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补偿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月1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月1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因征收人责任,不能及时提供安置房而延长过渡期限的,从 延长之日起,按照上述标准的1.5倍计发,直至安置房屋交付为止。

产权调换房屋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不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从通知之日起,不再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2)非住宅房屋。经营性用房临时安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月18元/的标准,执行住宅房屋发放期限的相关规定。

“住改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月12元/的标准,执行住宅房屋发放期限的相关规定。

其他用房临时安置补偿费,被认定为合法生产厂房、仓库、办公、各类养殖场等房屋的,对正在用于生产、养殖的房屋面积部分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月8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3)附属房屋、临时建筑等,不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3.误工补助

被征收人按每户2个劳动力,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5天的误工补助费。

4.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经营性房屋造成的停业损失,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所在区域、纳税情况、经营规模等因素,对经营性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后,按照市场评估价格6%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业损失费用;无约定的,征收人可将相关停业损失费用直接补偿给经营者。

5.“住改营”房屋营业补助

临街面一楼合法主体“住改营”房屋,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根据合法主体“住改营”房屋实际经营面积,分别按照同区域经营性用房市场评估价格20%10%、5%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助。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不予补助。

临街面二楼以上(含二楼)及非临街面合法主体“住改营”房屋,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根据合法主体“住改营”房屋实际经营面积,分别按照同区域、同楼层经营性用房市场评估价格10%、7%、4%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助。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不予补助。

三、奖励及征收安置保障

(一)实行签约奖励激励政策

1.设立“优先安置”奖。按照“先签约、先腾房、先安置的原则,根据被征收人签约、腾房、移交的时间节点,对被征收人征迁腾退的顺序进行编号、公示。在被征收人选择置换房源时,按照编号顺序优先选择楼层及房型。

2.设立“住宅房屋价值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按照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评估价值15%的标准计发。

3.设立“物业补助”奖。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按照6000元的标准计发。被征收人入住调换房后,应当遵从小区物业管理 规定,并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实行特困家庭保障政策

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含50 m²),系唯一住房,且无法调换最小户型安置房屋,或按货币补偿后仍无能力购买市场上最小户型房屋的,按50 的房屋面积予以货币补偿。对符合保障性住房入住条件的优先安排入住保障性住房。

(三)实行税收政策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规定,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函〔2022〕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