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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4-07 10:22          字体:[         ]   关闭窗口

索引号: 011158671/2024-08490 主题分类: 妇女儿童;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4-03
标题: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襄政规〔2024〕5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27日


襄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令第67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8〕3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可持续、更有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救助及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从提高人口素质、保障残疾儿童生存与发展权利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应救尽救,全面覆盖,保障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二)坚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尽力而为。采取残疾儿童康复专项救助、基本医保报销、家庭合理负担、相关部门政策有效衔接的办法,统筹资金,着力解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

(三)坚持需求导向,标准适度,服务可及。将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教育、辅助器具适配、社会融合等多学科领域的系统康复服务。图书馆、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接纳残疾儿童参与社会生活,并为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生活创造和改善环境条件。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四)坚持责任共担,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责任、社会广泛参与、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之下,建立和完善公正规范的康复救助机制,加强绩效考评,提高运行效率。

三、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襄阳市户籍(含持本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0-15岁,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等。

(二)救助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

(三)救助标准

1. 手术类

(1)视障类:经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予以救助后的自付部分,单眼补贴额不超过5000元。根据病情实际情况,需要进行术后视觉功能训练的,训练费每人不超过2000元/年。

(2)肢体类:经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予以救助后的自付部分,一年一次性给予3000-20000元补贴,具体补贴标准:①自付费用超过3000元(含)、小于4000元的,补贴额为3000元;②自付费用超过4000元(含)的,在补贴3000元的基础上,其他超出部分按75%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0元。根据病情实际情况,需要进行术后康复训练的,训练费每人不超过12000元/年。

2. 康复训练类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不足部分予以补贴:

0-6岁受助残疾儿童,补贴标准不低于16000元/人/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7-15岁受助残疾儿童,补贴标准不低于10000元/人/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每年补贴10个月(不足10个月的按实际训练时长计费)。

3. 辅助器具适配类

各地根据残疾儿童需求和机构服务能力,确定本地辅助器具适配目录,按实际需求给予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2-3件/人/年,可按其生长发育需求每年更换。

(四)救助方式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在有关部门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含)以上地方残联部门会同本级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按相关程序报批。残疾儿童康复安置渠道包括:

1. 残联、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所属的公益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专业组织设立的康复机构,经授权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和康复救助。

2. 通过政府招标,购买社会化康复服务,转介残疾儿童享受中标机构提供的康复服务。

3. 经向户籍地县级残联部门申请同意,残疾儿童可在户籍地之外的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按本办法救助标准补贴所产生的康复费用。

(五)政策衔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衔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社会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切实解决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和康复期间家庭生活困难等问题。

四、救助流程

(一)自愿申请

在全面宣传、全面筛查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县级(含)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材料,向户籍地县级残联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确定

户籍地县级残联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对象、受助项目、救助标准、康复安置机构和救助经费补贴方式,并及时向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反馈。

(三)实施救助

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1. 户籍地县级残联部门通知、转介残疾儿童到本地或户籍地之外的异地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由康复机构组织实施康复服务。

2. 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服务的,由户籍地县级残联部门提供转介服务。

3. 幼儿园、学校应当接纳有入普幼、普小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康复训练机构应提供预约式康复服务,不占用残疾儿童正常学习时间。

(四)经费保障

1.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补贴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 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户籍地县级残联部门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周期,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户籍地县级残联部门审核同意,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检查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属地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督促指导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 残联部门。按照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做好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按照就近就便、公开择优原则,联合相关部门筛选确定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共同履行对康复机构的监管责任。

2. 教育部门。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加强残疾儿童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推进残疾儿童康复与特殊教育融合发展。在教育系统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3. 民政部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保障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对其他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予以临时救助。

4. 财政部门。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

5. 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将参保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残疾儿童门诊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6. 卫健部门。依托卫健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报告制度,与同级残联实行信息共享。推动康复医学诊断标准、评估量表和应用技术规程的推广工作。逐步推行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对接。

7.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康复机构登记,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8. 乡村振兴部门。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乡村振兴帮扶重点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困难残疾儿童倾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困难家庭及时纳入监测对象,予以精准帮扶。

(二)提升服务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落实定点康复机构准入及服务标准,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三)强化综合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监督管理责任。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完善监管制度,对救助对象、康复机构、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四)加强宣传动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为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环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襄政发〔2019〕8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