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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漳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9-03 18:30          字体:[         ]   关闭窗口

索引号: 011158671/2025-0057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南漳‍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9-03
标题: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漳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南政办发〔2024〕6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湖北漳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9月3日

湖北漳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漳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2011年11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成立的湖北漳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位于南漳西北山区(跨板桥、薛坪两个镇),属鄂西北山区向江汉平原过渡地带,地形西北高,东南低,海拔485至1151米。保护区总面积10265.6公顷,分为漳河部分和天鹅池保护点两个部分,漳河部分地理坐标为:北纬31°31′58.53″~31°39′13.87″,东经111°30′38.74″~111°39′58.24″,面积为10070.7公顷;天鹅池保护点地理坐标为:北纬31°29′9.21″31°30′8.6″,东经111°33′36.8″~111°34′46.19 ″,面积为194.9公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科研、经营、服务、生态旅游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保护区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保护区规划、保护、利用、服务等工作 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湖北漳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漳河源管理处”)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和科学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七条  薛坪镇人民政府、板桥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加强所辖区域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 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 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协调工作,对漳河 源管理处依法履行职责予以支持。

第八条  凡在本保护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自然环境、侵占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举报、控告属实的,漳河源管理处应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章  科学规划

第九条  保护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规”)应当依法进行编制,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编制保护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由漳河源管理处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颁布实施。保护区开展保护、利用、服务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护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的要求。

第十条  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保持漳河源头的连通性、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

第十一条 保护区控制性详规应当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有效保护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统筹兼顾生态 旅游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等功能需求,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

第十二条 漳河源管理处应当及时公开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等信息,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涉及保护区的,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并征求漳河源管理处的意见。

第十四条   漳河源管理处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编制自然景观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十五条   漳河源管理处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复的保护区范围进行精准勘界,并设立区碑、界碑、界桩、界标等。保护区内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等功能区,实行分区管理。核心区除经依法批准的科研观测活动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可从事科研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摄影、驯养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景观的生产设施。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建设项目同自然环境和谐一致。

第十七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漳河源管理处的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漳河源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漳河源管理处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漳河源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漳河源管理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 交漳河源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漳河源管理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漳河源管理处的管理。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加强自然保护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全面掌握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并定期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评估报告。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分区分类开展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

第二十三条 加强野外保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应急救灾、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保护管理设施建设,利用高科技手段和现代化设备促进自然保育、巡护和监测的信息化、智能化。配置管理队伍的技术装备,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二十四条 薛坪镇、板桥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漳河源流域内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饲料,防止造成水污染;应当积极引导在实验区内从事生产的土地使用权人,规范种植方式、种类、规模及收割时限等,以利于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薛坪镇人民政府、板桥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漳河源管理处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漳河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工作;加强各部门在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研究并推进实施生态保护工作的措施;指导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生态保护工作职责;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侵占、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协调解决漳河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保护区内生产单位、人员及经批准进入实验区从事参观考察、旅游、摄影等活动的,应当遵守保护区的各 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护区应当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凡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进行,并由漳河源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支持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从事治理水环境、恢复植被等有利于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和恢复的建设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漳河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