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日期:2024-12-18 18:30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0057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南漳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12-18 | ||
| 标题: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漳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 ||||
| 文号: | 南政办发〔2024〕7 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南漳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2月18日
南漳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为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从源头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及《襄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发〔2021〕8号)等规定,对南漳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进行调整,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区域划分类型
我县畜禽养殖实行区域分类管理,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 和适养区三大类型。
(一)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关停、转产、搬迁或拆除。
(二)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限养区内不得随意新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实现粪污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无污染、零排放。不能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限期关停转迁。
(三)适养区。指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宜养殖区,在适宜养殖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二、区域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
1.人口集中区域。县城规划区以及不在县城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包含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三道河、云台山、石门三大水库最高水位线1000米以及各镇(区)饮用水水源地最高水位线500米的区域范围。
3.其他生态功能区。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以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省级以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周边禁止养殖区划定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其他区域。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
1.人口集中区域。禁养区划定的人口集中区边界向外延伸
500米的区域范围。各镇(区)的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城镇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各镇(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最高水位线500-1000米的区域范围。
3.重要水质功能区。蛮河、沮河、漳河两岸1000米的区域范围。
4.其他生态功能区。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已经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作为限制养殖区。省级以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周边限制养殖区划定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交通要道。已建、在建的主要交通干线(铁路、国省道公路)用地,山区两侧外延500米的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6.其他区域。根据各地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适养区。适养区内,原则上允许从事各类畜禽养殖生产活动,但必须做到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严格审批、粪污处理收集设施配套、达标排放,实现区域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 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养殖场规划选址要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地质灾害点、矿产压覆、公益林和天然保护林等敏感要素及基本 农田储备区、实施高标准农田整治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 区等其他不适合的养殖区域。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健全管理机制。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是保护和改善养殖生态环境、推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各镇(区)、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有效措施和长效管理机制,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方案落到实处。各镇(区)要依照方案,详细规划本地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加强禁养区、限养区的监管,提高适养区养殖企业建设的准入门槛。
(二)整体联动,落实监管责任。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旅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南漳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抓好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工作专班为专项工作协调机制,不纳入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此项工作完成后,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不再另行发文。
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的主体责任,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方案的组织实施 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养殖场建设选址审批,配合相关部 门依法查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排污等案件。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履行环评、监管、争资立项和技术指导职责。
(三)转变方式,加大防治力度。适应畜牧业发展新常态,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畜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步伐,努力扩大农牧循环养殖、生态养殖、有机肥生产、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覆盖面,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附则
(一)本方案所指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规模为: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
(二)本方案自2025年1月1 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漳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和南漳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7〕32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