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日期:2024-08-02 14:50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0058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南漳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8-02 | ||
| 标题: | 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 ||||
| 文号: | 南政发〔2024〕5 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北省 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结合南漳县机构改革实际,经 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1.南漳县发展和改革局
2.南漳县教育局
3.南漳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4.南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5.南漳县公安局
6.南漳县民政局
7.南漳县司法局
8.南漳县财政局
9.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1.南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13.南漳县交通运输局
14.南漳县水利局
15.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16.南漳县商务局
17.南漳县文化和旅游局
18.南漳县卫生健康局
19.南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南漳县应急管理局
21.南漳县审计局
22.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3.南漳县统计局
24.南漳县医疗保障局
25.南漳县行政审批局
26.南漳县林业局
27.南漳县档案局
28.南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29.南漳县武安镇人民政府
30.南漳县九集镇人民政府
31.南漳县肖堰镇人民政府
32.南漳县东巩镇人民政府
33.南漳县巡检镇人民政府
34.南漳县板桥镇人民政府
35.南漳县薛坪镇人民政府
36.南漳县长坪镇人民政府
37.南漳县李庙镇人民政府
南漳县公安局所辖各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行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上级机关公布为准。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