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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5-05 16:50    来源:南漳县财政局      字体:[         ]   关闭窗口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南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实际需要,制定了《南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南财综发〔2022〕27号),并予以公布实施。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1]56号)等有关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征收管理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国有土地出让的单位和个人。

(二)明确征收管理主体。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下发划拨决定书后,应当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向县税务部门传送《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缴纳义务人依据县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申报缴费。缴纳义务人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和流程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按照规定向缴纳义务人收取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缴纳义务人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3、税务部门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并统一纳入税务部门现行税费征收、缴库、统计、核算管理。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4、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县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纳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县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县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5、税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大力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不断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纳义务人缴费体验。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上缴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7、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 

8、由县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明确使用管理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住房保障性支出、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棚户区改造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四)明确预算管理建立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并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决算。土地出让年度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逐步细化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严格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执行。

(五)明确监督检查南漳县财政局、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漳县审计局、南漳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漳县支行共同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解读单位:南漳县财政局

(二)解读机构:综合股

(三)联系电话:1907200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