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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6-21 10:05    来源:南漳县交通运输局      字体:[         ]   关闭窗口

一、背景和依据

随着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公路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存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模糊不清等问题,降低了公路管养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公路管养实际,制定印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范围的通知》(南政办函〔2021〕53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印发《通知》可有效减少我改扩建公路和涉路公共设施的损失,便于土地征收和公路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实施,进一步加强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路通行效能,改善公路路域环境,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印发《通知》是为了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界限,压实各个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并引导众爱路护路顺利实现“五纵五横”南漳交通骨架网大动脉和更好地服务南漳民众、服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1年5月,县交通运输局经过了多轮讨论结合交通体制改革,公路网络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期盼,对2007年制订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范围的通知》(南政办发〔2007〕113号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并向各镇区、县直相关部门、两代表一委员广泛征求了意见和建议。2021年6月,通过了合法性审查2021年7月6日,印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范围的通知》(南政办函〔2021〕53号)

四、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和《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划定,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县道不少于10米;

4)乡道不少于5米

5)村道不少于3米。

(二)公路用地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划定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用地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2米以内(无边沟路段为路缘石外5.1米以内);村道公路用地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米以内。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各种侵占、损坏、污染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发生。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利)用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的,须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责任人须承担赔(补)偿责任。

各镇(区)要按照“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辖区内公路管理,积极协助配合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管理其它公路。


南漳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