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2-30 14:15 来源: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一、法律依据
解读: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
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等六个文件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24号)
4.《南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南政发〔2022〕5号)
二、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解读:提供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
三、征收安置补偿内容
解读:征收安置补偿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征收与补偿、装饰装修补偿、安置补助费用、未经登记房屋认定与处理和奖励及征收安置保障五个方面。
四、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解读: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从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产权置换标准
1.产权置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置换比例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类型、结构、用途、来源及其所需置换的区域等综合因素决定。生产厂房、仓库、办公、各类养殖场、附属房屋和临时建筑等类型房屋,不予产权置换。
(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类型、结构、用途、来源、房屋成新率及其所属区域等综合因素决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类似住宅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同类结构重置价格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五、装饰装修补偿
解读: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部分,根据《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装饰装修部分)相关标准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六、安置补助费用
解读:主要从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费、误工补助费、停业损失费和“住改营”营业补助费五个方面进行补助。
1.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
2.过渡安置费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0元/㎡*6个月;被征收人选择期房
(2)非住宅房屋
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8元/㎡/月*相应发放期限;“住改营”用房=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2元/㎡/月*相应发放期限;其他用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元/㎡/月*6个月。
(3)附属房屋、临时建筑等,不计发过渡安置费。
3.误工补助费=每户2个劳动力*每人每天150元*15天。
4.停业损失费=经营性房屋市场评估价格*6%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5.“住改营”营业补助费
临街面一楼合法主体“住改营”房屋,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根据合法主体“住改营”房屋实际经营面积,分别按照同区域经营性用房市场评估价格20%、10%、5%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助。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不予补助。
临街面二楼以上(含二楼)及非临街面合法主体“住改营”房屋,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根据合法主体“住改营”房屋实际经营面积,分别按照同区域、同楼层经营性用房市场评估价格10%、7%、4%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助。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不予补助。
七、未经登记房屋认定与处理
解读:(一)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认定和处理:
1. 2008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房屋;
2. 单位依法集资建房、已缴齐集资建房款的房屋;
3. 国有公房已出售的房屋;
4. 经县政府批准保留、建设的房屋;
5. 已取得选址意见、规划许可、建设许可手续,并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房屋;
6. 以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宗土地上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房屋;
7. 其他经认定为合法建设的房屋;
(二)上述七种情形以外,已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并按处罚决定全部执行到位,且用于自住的未经登记房屋,根据建设时间,按下列方式予以处理:
1.建设时间在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主体房屋参照同区域、同类型合法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90%的标准予以处理,附属房屋参照同区域、同类型房屋重置评估价格90%的标准予以处理。
2.建设时间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主体房屋参照同区域、同类型合法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85%的标准予以处理,附属房屋参照同区域、同类型房屋重置评估价格85%的标准予以处理。
此类房屋不得享受产权置换面积奖励、停业损失费及营业补助等相关政策。
(三)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购买他人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房屋,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收据、转账记录和入住以来水、电费缴费相关凭证),主体房屋参照同区域、同类型合法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70%的标准予以处理,附属房屋参照同区域、同类型房屋重置评估价格70%的标准予以处理。
此类房屋不得享受产权置换面积奖励、停业损失费及营业补助等相关政策。
(四)2015年10月1日以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且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八、奖励及征收安置保障
解读:(一)实行签约奖励激励政策
1. 设立“优先安置”奖。按照“先签约、先腾房、先安置”的原则,根据被征收人签约、腾房、移交的时间节点,对被征收人征迁腾退的顺序进行编号、公示。在被征收人选择置换房源时,按照编号顺序优先选择楼层及房型。
2. 设立“置换面积”奖。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与征收人签订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的,按照其合法主体住宅房屋面积,分别给予10%、7%、4%的面积奖励。超过30个工作日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3. 设立“物业补助”奖。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与征收人签订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的,根据其选择置换房屋的面积,按1.5元/㎡的标准,分别给予36个月、24个月、12个月的物业补助奖。超过30个工作日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被征收人入住置换房后,应当遵从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并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实行阶梯价格结算政策
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政策规定的置换面积选定置换房屋。
1.选定的置换面积小于应置换房屋面积的。由征收人按照该安置小区安置时确定的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选定置换房屋后多出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安置小区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
2.选定的置换面积大于应置换房屋面积的。允许被征收人采取阶梯价格结算的方式购买部分安置房面积。购买20㎡以内的(含20㎡),按照该安置小区确定的建安成本价格购买;购买20㎡以上的,按照该安置小区安置时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三)实行特困家庭保障政策
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面积小于50㎡(含50㎡),系唯一住房,且无法置换最小户型安置房屋,或按货币补偿后仍无能力购买市场上最小户型房屋的,按50㎡的房屋面积予以货币补偿。对符合公租房入住条件的优先安排入住公租房。
(四)实行搭建平台服务政策
搭建政府房源销售服务平台,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平台选择产权置换房或购买政府销售的房源。
(五)实行税收政策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实行灵活养老政策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落户城镇,并享受县政府创建“新型城镇化示范县”活动中出台的与之相关的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农村基本养老和“新农合”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