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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银泰达水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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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漳县城关镇文笔峰村三里桥(南宜路旁)
法定代表人:刘道江
2023年3月1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执法精兵帮扶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1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2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字〔2023〕13号)及送达回证;2023年4月2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襄环(南)不罚告字〔2023〕4号)及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改正情况和相关证据表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在三日内完成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鄂环发〔2021〕27 号)第十一项“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包括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及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2、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类型“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6日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南漳县融媒体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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