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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8-09 15:00    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关闭窗口

襄环(南)罚字〔2023〕9号

南漳县袁保军水泥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624MA4CE9UU2Y

地址:南漳经济开发区马家洲村七组

经营者:袁保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7日,南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砖厂水泥砖生产项目于2016年1月开工建设,6月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2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字〔2023〕7号)及送达回证;2023年5月3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听)字〔2023〕11号)告知你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砖厂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砖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你砖厂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1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听)字〔2023〕11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版)》(鄂环发〔2022〕1号)第一部分“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类”,表(五)“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等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你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襄阳市财政局  收款银行:中行分行营业部   

账号:572957551245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