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生态环境日期:2024-04-16 10:57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襄环(南)撤罚字〔2024〕1号
当事人名称:华新水泥(襄阳)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环(南)罚字(2023) 15号)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不服我局作出的(襄环(南)罚字(2023) 15号)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进行了答复,请求维持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经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后认为此案可以不予处罚。现予以撤销该(襄环(南)罚字(2023) 15号)行政处罚决定。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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