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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12-01 11:05    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关闭窗口

襄环(南)罚字〔202315

华新水泥(襄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88177230R

公司住址:南漳县城关镇华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杜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日,南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编号:91420624788177230R001P)环境管理要求,对DA001、DA002、DA008、DA017、DA018、DA040、DA041、DA042、DA043、DA044、DA045、DA053等12个废气排放口应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行监测。经查,你单位2023年二季度未对上述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同时查阅《湖北省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显示,无2023年二季度手工录入监测结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3、2023年8月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3年8月4日、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5、2023年8月1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字﹝2023﹞20号]及送达回证,证明责令你单位需按期整改情况;

6、2023年10月1日、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改正的情况;

7、生态环境部网站《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的《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

8、湖北省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网站截图,证明单位2023年二季度无手工录入监测结果;

9、《中国医疗保障》网页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职工人数;

10、《罚款数额认定明细》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来源;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褚元魁、樊永光、许星君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我局于2023117日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听)字〔2023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关于没有开展二季度自行监测情况说明》,综述如下:未开展2023 年第二季度自行监测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经济状况不好,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费用居高不下,经过沟通,监测费用下降后才达成监测协议,错过了监测时间”。同时认为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中第12条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情形。理由有三,一是排放的污染物是常规污染物;二是安装有自行监测设备;三是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自行监测,请求免于处罚执法人员针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情况如下:一是查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发现DA008每半年和DA053排放口每季度监测汞及其化合物,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上述污染物均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属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二是你单位应每季度开展自行监测的12个废气排放口中,只有DA008和DA053排放口安装有废气连续自动监测设施,主要监测因子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常规污染物,其他排放口均未安装;三是你单位委托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2023年第三季度自行监测,直至2023年11月2日才通过微信将2023年第三季度自行监测报告武华委检字2023(07311)号向南漳分局提供,出具报告日期为2023年9月7日,监测日期为8月14日和8月15日。综上所述,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同时满足《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中第12条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的三个条件,不适用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经研究决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11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听)字〔202320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

2、2023年11月8日《关于没有开展二季度自行监测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

3、《关于对华新水泥(襄阳)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案”陈述申辩理由核查情况报告》1份,证明执法人员复核情况;

4、《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公告》1份、《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武华委检字2023(07311)号)1份、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内容(节选)1份,证明执法人员复核的依据。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版)(鄂环发20221号)第二部分“排污许可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襄阳市财政局  收款银行:中行分行营业部   

账号572957551245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