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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2024〕14号

日期:2024-12-25 09:00          字体:[         ]   关闭窗口

当事人名称:南漳县聚鑫中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伟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MA49A90B1E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经济开发区马家洲村五组(原九集镇马家洲村七组)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水洗砂生产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底从九集镇马家洲村七组搬迁水洗砂生产项目生产设备到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擅自开工建设,2024年8月初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你单位属“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其他建筑材料制造”,按要求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4年10月22日、10月2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4年10月2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

4、2024年10月22日、10月28日照片证据5份及现场示意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你单位现场情况;

5、2024年11月6日《总投资额清单》1份,证明你单位投资额情况;

6、2024年11月2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字〔2024〕20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整改情况;

7、2024年12月1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8、《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租赁南漳大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情况;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水洗砂生产项目属于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0、《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版)》(鄂环发〔2022〕1号)第一部分“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类”,表(1)“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陆拾元整(¥16360.00元)。

你单位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南漳县学府路161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