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生态环境日期:2024-12-25 09:00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当事人名称:南漳县聚鑫中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伟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MA49A90B1E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经济开发区马家洲村五组(原九集镇马家洲村七组)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水洗砂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正式生产。你单位于2023年10月底从九集镇马家洲村七组搬迁水洗砂生产项目生产设备到大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擅自开工建设,2024年8月初建成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4年10月22日、10月28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4年10月2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
4、2024年10月22日、10月28日照片证据5份及现场示意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你单位现场情况;
5、2024年11月2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字〔2024〕22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整改情况;
6、2024年12月1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7、《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租赁南漳大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情况;
8、《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2024〕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版)》(鄂环发〔2022〕1号)第一部分“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类”,表(5)“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南漳县学府路161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