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就业日期:2023-12-27 19:35 来源: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一、政策依据
1.《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 号);
2.《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 号);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9号);
4.《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 号);
5.《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1〕3号);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
7.《省人社厅等11 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 号)。
二、受理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1 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2000 元的创业补贴;
2.毕业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 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 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 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 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 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以上创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三、申请材料
1.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 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 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 份);
4.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复印件1 份,申请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
5.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 份,申请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
6.返乡人员外出证明和带动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各1 份,申请返乡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
以上申请信息如可通过系统查询、部门协查或网上可查的,不应要求申报者再提供。
四、办理时限
25 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服务
六、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确定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窗口办理:南漳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服务专区
咨询电话:5230456、5244513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南漳县融媒体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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