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卫生健康日期:2023-09-01 11:30 来源:南漳县卫生健康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南漳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8月28日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 |
2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且未上市销售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
3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
4 | 学校教室前排课桌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 |
5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6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
7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
8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 项 | |
9 |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 项 |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 194 项的轻微裁量标准。 | |
2 |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湖北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 197 项的轻微裁量标准。 | |
3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逾期不改,仍安排有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4 |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 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 首次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湖北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178项的轻微裁量标准。 | |
2 |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 首次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湖北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179项的轻微裁量标准。 | |
3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未按照规定组织不足50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
4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首次发生,未造成后果的。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