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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漳县“科创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3-08-24 15:07          字体:[         ]   关闭窗口

索引号: 011158671/2023-22638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南漳县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8-24
标题: 县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漳县“科创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南金组办发〔2023〕1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南漳县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瓶颈,县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南漳县“科创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漳县“科创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

2023年8月24日


南漳县“科创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积极对接湖北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推动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助企纾困的若干措施》(鄂科技发高〔2022〕1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襄政发〔2021〕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科创贷”是指银行向轻资产、无抵押、无担保、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投放贷款,旨在引导金融资源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缓解企业因缺乏抵(质)押物或抵(质)押物不足而无法开展科技研发的困境。

第三条 县政府主导设立南漳县“科创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指定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科创贷”业务管理部门。“风险补偿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通过“资金池”形式设立,作为我县科技型企业“科创贷”业务风险补偿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贷款额度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在南漳县内注册、经国家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

(三)“专精特新”企业:指企业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发展特征,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排头兵企业。

(四)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市场认可度高;近两年企业累计研发费用占累计营业收入比达到5%以上(软件企业达到10%以上);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件以上(软件企业软件著作权10件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

(五)绿色发展型企业:符合节能减排、低碳循环经济、绿色金融的中小微企业。

第五条贷款额度以500万元(含)以下企业为主,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 2000 万元(含)。

第三章 资金池管理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通过“资金池”形式设立,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注资,首期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贷款规模逐步增加到1000万元,资金可一次性注入或分期注入。

第七条 按照“资金池”资金1:10授信额度的原则与合作银行开展“科创贷”业务。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县政府授权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入约定规模的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根据国家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存款利息计入风险补偿资金年度余额。

第九条“资金池”资金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实行受托运作、封闭运行。“资金池”资金仅限用于“科创贷”业务保证金、风险补偿金。该账户内资金及利息不得随意提取和支用。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科创贷”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合作银行及县内科技型、绿色金融企业等日常联系和工作协调,对“风险补偿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封闭安全运行;

(二)组织开展银企对接、向合作银行推荐贷款企业;

(三)负责“科创贷”业务统计、监测、管理工作;

(四)协助合作银行对贷款企业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按县政府批复安排预算,并做好专户核算及后期绩效评价跟踪工作。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负责与企业进行融资对接,开展贷前尽职调查、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及时审批放贷,按信贷要求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并按季度向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告贷款运行情况。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十三条“科创贷”运作遵循“政府引导、支持创新、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使用原则,由县政府、合作银行共担“科创贷”贷款损失风险。

第十四条按照规范运行、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资金池—合作银行”共担风险合作模式。“资金池”为申贷企业增信,合作银行给予企业授信。风险责任由“资金池”、合作银行按80:20比例分担,其中“资金池”部分由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含1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年。

(二)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借贷人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实现差别化的风险定价,最高执行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150BP。

(三)还款方式。“科创贷”贷款期限一年(含)以内的贷款,可采取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按月(季) 等额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可采取按月(季)等额还款或分期协议还款方式。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经企业申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实地初步调查了解情况,向合作银行推荐申贷企业,并出具推荐函。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合作银行对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推荐的企业及时开展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出具是否发放贷款的意见。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与贷款企业签订相关合同,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放款,并向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备。

第七章 风险控制与赔付

第十九条合作银行须对“科创贷”产品严格监管,确保贷款年损失率控制在3%以内。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共同负责不良贷款的法律诉讼,追索贷款发生的费用由合作银行负担。

第二十一条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时,合作银行应及时催收,确保企业尽快还款,并向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通报情况。在贷款本金逾期后60个工作日内启动代偿程序,按照风险代偿比例对贷款进行代偿。“科创贷”代偿后合作银行应及时提起诉讼,对诉讼后执行清收的贷款,按照本金风险承担比例,直接缴回风险补偿资金专户。风险补偿资金额度不足部分,经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规定流程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在次年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建立风险叫停机制。当合作银行年度“科创贷”不良率超过5%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银行项下“科创贷”产品业务。

第二十三条发生“科创贷”风险补偿的企业三年内不能享受县各类信贷补贴政策,对贷款到期恶意不还款企业,县相关部门及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不良信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作银行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县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