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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2025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开配租公告

日期:2025-11-25 10:38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   关闭窗口

南漳县2025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开配租

  

为有效解决我县新市民、青年人、新入职人员及引进人才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根据2025年湖北省、襄阳市及南漳县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租政策与工作安排,现面向全县公开配租一批保障性租赁住房。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基本信息

本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共计48套,位于南漳县城关镇金凤朝阳广场利美财富中心9-11层,具体信息如下:

1.房源配租户型:单间户型(独立卫浴)、1室1厅1卫套间户型,建筑面积30-48㎡不等。

2.装修与配套情况:房屋均为精装饰装修,配备全套生活的家具家电(包含热水器、空调、洗衣机、冰箱、灶具、床、衣柜、茶几、沙发、电视、书桌椅子以及灯具),可拎包入住;小区广场配套充电桩、电梯、超市、停车场等设施,交通便捷。

3.租金标准:单间小户型基准租金为900-960元/套/月,套间户型基准租金为1100-1200元/套/月,租金包含物业费、公共区域网费和垃圾清运费,水电费用按照民用水电费自行缴纳,租金按年度或半年度进行缴纳(一次性缴纳一年租金的赠送广场停车位一个以及全年物业费),租金将根据市场行情三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

4.租赁保证金:由于房源属于精装修房源,房内配装全屋家具和家电,因此每套收取5000元租房保证金,退房时经检查无违规行为且设施完好的,全额退还,损坏部分根据实际价值进行扣除。

5.租赁方式:此次配租的房源为拎包入住式青年公寓,租赁方式为只租不售模式。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在南漳县城区(含开发区)从事供水、供电、供气、教育、医疗卫生、环卫、公交、消防救援、社区工作者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职工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在县城区(开发区)无房的家庭;在县城区(经济开发区)稳定就业且无房的园区工人、符合条件的厂区工人以及通过县委组织部人才办特殊引进的人才。

(二)准入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在县城区内(经济开发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截至申请之日近3年内在南漳县城区无房产交易记录或者因继承、诉讼、赠予、离婚未取得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南漳县有稳定工作单位且有一年以上社保缴纳记录或者公积金缴纳记录(新入职青年和园区工人提供单位用工证明、合同或者引进人才证明)

3.申请人及配偶未在本县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如公租房、廉租房和享受过廉租补贴的)

三、申请材料

1.《南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件1);

2.个人申请承诺书(附件2);

3.行政机关及国企事业单位人员持机关单位工作证明(附件3)以及近一年的社保缴纳记录凭证(或公积金缴纳凭证),其他人员持聘用协议、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以及申请人近半年的社保缴纳记录凭证(或公积金缴纳凭证);

4.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承诺证明)以及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以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无房产证明。(本人持身份证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自助打印)。

四、申请及配租流程

(一)申请时间

1.集中申报期:2025年11月25日至2025年12月10日;

2.集中申报后若有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

(二)申请方式

线下申请:南漳县行政服务大厅A49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窗口报名。咨询电话:17771134511

(三)配租方式

1.审核公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期5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后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在政府官网公示;

2.房源分配:采取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配租结果,房源充足时实行“先到先租”,房源不足时建立轮候名册按顺序分配;

3.签约入住:配租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骗租的,取消资格并纳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涉嫌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2.本次招租全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办理,谨防诈骗,遇虚假宣传和诈骗可拨打举报电话13871757177

3.租赁期内,租金按半年度收取,但一次性交满一年租金的给予赠送金凤朝阳广场一年停车位使用权和物业费,其他水、电、燃气费等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不得转借、转租或擅自改造房屋

4.承租人出现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居住、累计3个月欠租等情形的,须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

5.集体租赁需由单位统一申请,签订集体租赁合同并定期报送入住人员情况

6.其他注意事项将在租赁合同中详细约定。

六、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1777113451115717855531(仅限工作日);

申请地址:南漳县行政服务大厅A49窗口

南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25


     附件:     附件1.docx
     附件:     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