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政务公开 >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日期:2025-09-23 16:15 来源: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南人社监行罚〔2025〕10号
当事人:襄阳茜荟景门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7MUP1Y6X
法定代表人:郭帆
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和信产业园A4栋109室
经调查,当事人在“南漳县盛世兴隆门窗项目”、“南漳县兴隆悦府一期小区窗户封闭工程”、“南漳县中医院门窗项目”施工中未依法支付尚随生、邵志清等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85945元。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以上事实有: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2.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3.工资表;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人社监处告〔2025〕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南漳县政府非税收入汇款结算账户
(开户行:农行南漳县支行;账号:1743520104001637)。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属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学府路157号邮编:441500
联系人: 谷红斌 刘超 付小康
电话:0710-5234650
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