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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住宅小区业主装修管理制度

日期:2026-06-26 15:35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南漳县住宅小区业主装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漳县住宅小区业主装饰装修行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业主共同利益,创造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襄阳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襄阳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条例》《湖北省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指南》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漳县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管理活动。

本制度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循 "安全第一、规范有序、便民利民、权责明确" 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全县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城管执法、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宅装饰装修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镇各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内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协调和矛盾化解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开展装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住建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指导、监督全县住宅小区装修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装修管理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 (四)依法查处违反房屋结构安全等装修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立装修管理投诉举报机制,协调处理重大装修纠纷。

第六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装修过程中违法倾倒建筑垃圾、噪声扰民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装修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查处装修活动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装饰装修市场主体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各镇(社区)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辖区内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建立装修管理台账; (二)受理装修登记(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 (三)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违规装修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 (四)调解处理装修纠纷和投诉; (五)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职责。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装修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小区装修管理具体流程和工作制度; (二)受理装修申报登记,与装修人、施工单位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三)开展装修前告知和现场交底,明确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四)对装修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建立巡查记录; (五)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违规装修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指定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规范装修垃圾管理; (七)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八)建立装修管理档案,妥善保管装修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本小区装修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装修人是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装修活动的安全、质量、环保和邻里影响承担主体责任,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施工单位和人员,监督施工单位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装修方案和相关规范施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遵守施工时间、噪声控制、垃圾清运等管理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装修作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装修申报与登记

第十一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向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装修人是物业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二)装修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四)委托施工的,应当提供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五)装修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收到装修申报材料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应当告知装修人修改,拒不修改的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装修登记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装修人、施工单位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实施期限; (二)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装修垃圾的清运方式、堆放地点及清运费用; (四)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空调外机的安装要求; (五)装修活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六)公共设施设备保护要求; (七)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标准;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协议时,向装修人和施工单位书面告知下列内容: (一)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二)承重墙、梁、板、柱等承重结构位置及公共管线走向; (三)施工时间要求和噪声控制标准; (四)装修垃圾堆放和清运要求; (五)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六)违法违规装修的法律后果;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权限和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县发改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用于装修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

装修保证金按照不超过 2000 元 / 户的标准收取,具体标准在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装修工程竣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查验无违规装修、无公共设施损坏、无垃圾遗留的,应当在查验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装修保证金;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后退还余额。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规收取装修管理费、出入证工本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装修人、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完登记手续、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进场施工。

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装修。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禁止未办理登记的施工人员和装修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四章 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装修施工应当遵守下列时间规定: (一)工作日施工时间: 8:00-12:00, 14:30-18:00; (二)工作日 12:00-14:30、18:00 至次日 8:00,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全天,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 (三)中考、高考期间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按照政府公告要求停止装修施工作业。

在非施工时间,装修施工人员不得在装修房屋内从事任何可能产生噪声影响周边业主休息的活动。

第十八条 施工人员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人员凭物业服务企业发放的临时出入证进出小区,主动接受门岗查验; (二)施工人员不得在装修房屋内住宿、生火做饭,不得从事与装修施工无关的活动; (三)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其他业主区域,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骚扰其他业主正常生活; (四)施工人员应当文明施工,不得赤膊、酗酒、赌博、随地大小便等。

第十九条 装修现场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修施工前应当对入户门、公共楼道地面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材料运输造成损坏; (二)装修材料应当堆放于装修房屋内,不得占用公共楼道、消防通道、电梯厅等公共区域堆放装修材料和工具; (三)装修材料应当采用袋装或密闭方式运输,不得散装运输,不得超载使用电梯,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四)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噪声、异味,关闭房屋门窗,减少对周边业主的影响; (五)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使用明火,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六)施工产生的废水应当经过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下水管道,严禁将油漆、涂料、水泥浆等倒入下水道; (七)每日施工结束后应当清理施工现场,关闭水、电、气总阀,锁好门窗。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拆改、损坏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管线设施; (二)不得擅自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不得擅自改变厨房、卫生间、阳台的防水功能,施工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水措施,避免渗漏影响下层住户; (四)空调外机应当按照设计预留位置或物业服务企业统一要求安装,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五)防盗网、遮阳篷、晾衣架等外立面设施应当按照小区统一规格和样式安装,不得影响建筑外观和相邻业主权益。

第二十一条 装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90 天,确需延期的,装修人应当提前 7 个工作日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 30 天。

第五章 装修禁止与限制行为

第二十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梁、柱、楼板、剪力墙、屋面等);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在屋面、露台、阳台搭建阳光房、雨棚等; (六)擅自开挖地下室、下挖室内地面,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 (七)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八)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擅自改动供暖管道和设施; (九)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十)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当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三)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四)改动供暖管道和设施的,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前款所列行为。

第六章 装修垃圾管理

第二十四条 装修垃圾属于建筑垃圾,装修人是装修垃圾处置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责任。

第二十五条 装修垃圾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修垃圾应当袋装收集,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二)严禁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垃圾桶、垃圾池或随意丢弃在小区公共区域; (三)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定期喷洒消杀药物;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时清运装修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最长堆放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 (五)装修垃圾应当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在河道、沟渠、空地、城乡结合部等区域。

第二十六条 装修垃圾清运费按照 "谁产生、谁付费" 原则,由装修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运的,应当明码标价,公开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装修人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密闭运输方式,运至指定消纳场所处置,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纳场所出具的处置证明。

第七章 装修巡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装修日常巡查制度,配备专门装修管理人员,对正在装修的房屋每日至少巡查 1 次,重点巡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装修行为、是否遵守施工时间规定、是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规范堆放装修垃圾等。

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装修巡查记录表》,由巡查人员和装修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违规装修行为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当场向装修人或施工单位下达《装修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限期整改; (二)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镇(社区)和县住建局或相关执法部门; (三)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和执法工作; (四)对拒不整改的,可以按照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采取暂时停止施工用电、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等措施,但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各镇(社区)应当建立装修巡查机制,对辖区内住宅小区装修情况进行常态化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装修行为及时劝阻,对物业服务企业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县住建局和相关执法部门接到违法违规装修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违规装修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对拒不停止施工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职责,听取业主对装修管理的意见建议,配合做好装修纠纷调解工作。

业主发现违法违规装修行为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镇(社区)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章 装修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现场查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接到告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第三十三条 现场查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装修行为; (二)是否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三)是否存在渗漏水等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情况; (四)装修垃圾是否全部清运完毕; (五)其他需要查验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查验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装修竣工验收表》上签署意见,按照约定退还装修保证金。

查验发现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装修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查验。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自行负责装修工程质量,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或相关执法部门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申报登记擅自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责令改正,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责令改正,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修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县住建局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装修人或施工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施工时间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装修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装修活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装修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建立装修管理制度和巡查记录的; (二)发现违法违规装修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的; (三)违规收取装修相关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装修垃圾,造成小区环境脏乱的; (五)其他不履行装修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装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南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