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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清河管理区原造纸厂和变电站片区 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日期:2025-02-08 10:20    来源:南漳县清河管理区委员会      字体:[         ]   关闭窗口

根据《南漳县国有资产盘活营运方案》精神和清河管理区项目建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22〕5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函〔2022〕5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厘清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盘活闲置工业建设用地,为推进项目建设和开展招商引资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同时对所涉片区实现综合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和环保风险,推进清河管理区乃至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房屋征收主体、部门及实施单位

1.房屋征收主体南漳县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南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漳县清河管理区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依据县政府土地收储计划和清河区建设发展规划,本次征收范围为清河管理区王家坡社区八亩岗片区原造纸厂和原变电站土地收储规划红线内的所有房屋、建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涉及4家养殖1家住户、2家不具备居住功能的房改房拥有者,以及少量无实际占有人房屋,拟征收建构筑物面积约4700平方米,征收后拟腾退土地面积约82亩。

四、房屋征收补偿及签约期限

以房屋征收公告中规定的征收及签约期限为准。

五、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本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基于本片区内房屋及建筑物由实际占有人以购买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方式取得或在使用中配套另建形成,并且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而全部土地所有权均属于清河管理区等情况,本次房屋征收补偿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公司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2.产权置换。结合本片区房屋调查摸底实际情况,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函〔2022〕53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生产厂房、仓库、办公、各类养殖场、附属房屋和临时建筑等类型房屋,不予产权置换。

六、房屋装饰装修及地上附属物补偿

本项目所征收房屋内的装饰装修部分按照《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装饰装修部分)作为评估依据予以货币补偿。

本项目征收涉及的地上附属物参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集体所有土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南政办发〔2022〕3号)进行补偿。

七、房屋征收安置补助

1.搬迁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1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属于生产厂房、仓库、办公、养殖场等用房涉及固定安装的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搬迁所需费用,通过协商或评估确定。

2.过渡安置费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按每月1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过渡安置费。住宅用房以外的其他房屋和构筑物不计发过渡安置费。

3.误工补助费被征收人按每户2个劳动力,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5天的误工补助费。

八、房屋征收安置奖励

征收安置坚持“鼓励先进,带动后进,共同促进”的原则。对积极支持搬迁的被征收方予以奖励。自动迁之日起,按下列方式予以货币奖励:

设立争先签约奖。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10个、20个、30个工作日内与征收工作人员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分别按1.0万元、0.5万元、0.3万元标准予以奖励,超过30个工作日不予奖励。

九、房屋搬迁及安置过渡期限

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间为准,房屋及所有建构筑物腾退交付期限为30天。

十、征收优惠及相关保障

本征收范围内居民户籍在清河管理区且积极配合征收签约工作的,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可享受以下优惠及保障:

1.属于低保困难户的,依照相关规定可继续享受国家补助及救济政策。

2.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在县城购房,也可以选择留在原藉居住,并继续享受原基本养老和城乡居民各类保障政策。

3.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可根据自愿,在清河区范围内各产业园可优先选择就地就业。

十一、其它事项

1.征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方案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按时完成征收及补偿工作任务。对违背政策规定、办事不公、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群众利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被征收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由评估机构对各类房屋及建构筑物按区位、用途、面积、成新率及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分类逐户进行测量、评估,并分别出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襄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对漫天要价,甚至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阻挠征收工作的,以及编造、变造、提供、使用虚假证件(证明)或以不当方式取得货币补偿的征收对象,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被征收人搬迁腾房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随意拆卸构件、设备等,不得造成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否则依法承担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

5.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工作实施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进行研究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6.本方案由南漳县清河管理区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