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政务公开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日期:2026-07-20 17:01 来源: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南土批字〔2026〕2号
南漳县巡检镇峡口有机废弃物处理站项目建设用地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南漳县巡检镇峡口有机废弃物处理站项目建设用地于2026年7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批准文号为“鄂政土批〔2026〕653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南漳县巡检镇峡口有机废弃物处理站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环卫用地。
三、批准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巡检镇峡口社区、甘河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4.8679公顷。其中:峡口社区3.0551公顷(耕地1.4106公顷、园地0.9470公顷、林地0.1336公顷、其他农用地0.0589公顷、建设用地0.5050公顷);甘河村1.8128公顷(耕地1.1107公顷、林地0.7021公顷)。
四、土地征收实施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南漳县人民政府授权巡检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土地房屋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签定土地安置补偿协议,兑付土地补偿资金。
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南漳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兑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南漳县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南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
(二)南漳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巡检镇人民政府、峡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甘河村村委会、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并在南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hbnz.gov.cn/。
特此公告。
南漳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