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政务公开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日期:2024-09-20 17:00 来源:南漳县文化和旅游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南漳县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文综罚字〔2024〕009号
当事人:南漳奇奇乐园电子娱乐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刘爽
住所(住址):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广场3层08号商铺
2024年9月5日14时50分南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张杨(17030521006)、刘丹丹(17030521009)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南漳奇奇乐园电子娱乐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一名玩家正在娱乐其中一台“超级魔术师”游艺游戏设备,该设备系玩家通过卡投刷会员卡上分,娱乐赢得分数后可全部转换为游戏币数退回至玩家会员卡,执法人员对该游戏机的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进行扫码并将公示图片与设备进行比对,发现该设备出厂时无卡投设施,经询问该场所法人刘爽,其陈述该设备系购买回来经加装卡投设施后具有退币功能。当事人行为存在利用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提供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南 )文综检(勘)字〔 2024 〕009 号;2、现场执法检查照片3张;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及《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应当经营依法取得“游戏游艺标识”的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利用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或者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内容审核、擅自实质性变更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我局现对你(单位)处以1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南漳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南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联 系 人:张杨刘丹丹
电 话:0710-5234199
南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