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政务公开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日期:2026-07-24 10:45 来源:南漳县文化和旅游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文综罚字〔 2026 〕01号
当事人:南漳县义苑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20624MA48POWE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郑昌法
住所(住址等):南漳县城关镇万山路55号
2026年5月9日11时19分,南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张杨(170xxxxxx05)、刘丹丹(170xxxxxx09)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南漳县义苑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15号机上网人员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随对其进行询问,本人自述2009年11月出生,现年17岁,身份证号4206xxxxxxxxxxxx39。
经南漳县文化和旅游局批准,该案件于2026年5月12日立案。5月12日执法人员在南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取得了该上网人员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该上网人员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5月18日,南漳县义苑网吧法定代表人郑昌法前往南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允许该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因该未成年人上网消费2元,故认定违法所得2元。主要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南)文综检(勘)字〔2026〕01号;二、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四张;三、户籍证明一张;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当事人南漳县义苑网吧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与本案有直接关联,证据间互相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该案当事人南漳县义苑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执法人员与2026年7月1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南)文综罚告字〔2026〕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经南漳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本案南漳县义苑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给予一般处罚,适用于《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关于“序号4”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一般”裁量阶次和裁量幅度,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贰元;3、处以贰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南漳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南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联 系 人:张杨、刘丹丹
电 话:0710-5234199
南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