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政务公开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日期:2026-08-06 15:50 来源:南漳县文化和旅游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文综罚字〔2026〕02号
当事人:南漳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及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417866020
法定代表人:卫保雯
住所:南漳县徐庶路(城关派出所旁)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6年5月14日17时16分至17时50分,南漳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高波(170xxxxxx04)、易茂军(170xxxxxx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南漳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合同编号为ECHB260414EQAVVF、行程为2026年4月15日至4月23日南疆双飞8日游,在该合同旅游行程单中,住宿标准为“当地四星双人标间+升级2晚待评五星酒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错误表述。经核查,该旅行社在此次旅游行程中安排游客入住的酒店与合同约定的“当地四星双人标间+升级2晚待评五星酒店”宣传标准不符。
证据1.2026年5月14日执法人员亮明执法身份及现场进行检查照片;
证据2.(南)文综检(勘)字〔2026〕2号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据3.南漳神州国际旅行社旅游提供的南疆8日游编号为ECHB260414EQAVVF的纸质合同一份;
证据4.南漳神州国际旅行社提供的南疆双飞8日游入住酒店名单1份(微信截图);
证据5.南漳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卫保雯询问笔录两份;
证据6.游客胡兆梅确认南疆8日旅游行程游入住酒店信息询问笔录;
证据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协查旅游市场有关问题的复函及省、市、县三级文旅部门请求协助函件;
证据8.南漳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湖北百盛同业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散客确认件;
证据10.游客入住酒店与当地四星级酒店价格对比图示。
(处罚理由和依据)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之规定。
该行程酒店入住地无四星级酒店,阿克苏格林豪泰酒店和喀什柏酒店入住地四星级酒店标准比旅行社提供酒店价格偏低,该旅行社非法所得可算作无。《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关于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裁量基准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较重、一般、较轻三个档次中可适用较轻。鉴于该旅行社在执法办案中主动配合,积极联系南疆8日游入住酒店信息和能随时配合我们的调查和检查,认错态度较好,且属首次违法,但不在文旅部门首违容错清单之列。结合其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客观事实。
(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零元整;3.对南漳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4.对南漳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卫保雯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合计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漳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漳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