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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办事指南

日期:2024-10-10 15:15    来源:南漳县公安局      字体:[         ]   关闭窗口

一、受理部门

拟分户人员户口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派出所户籍室)

二、办理流程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三、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 因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提交:分割财产后独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户口簿、原户主和拟分户人员身份证;

(二)城镇地区因离婚申请分户的,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户口簿、原户主和拟分户人员身份证;

(三)农村地区子女结婚后仍在父母合法产权住房中居住但需要分户的,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和户成员协商一致的分户协议、村委会证明、户口簿、原户主和拟分户人员身份证;

(四)农村地区因离婚申请分户的,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村委会证明、户口簿、原户主和拟分户人员身份证;

(五)租住他人房屋分户的,凭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分户至社区公共户;

注意事项:

分户时,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原户内成员,应当登记在同一户内:

(一)夫妻;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父母及未婚子女;

公民因离婚要求分户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优先随抚养方登记在同一户内,夫妻双方有争议的凭法院判决书或者子女抚养协议办理;随非抚养方分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签署同意办理的书面声明;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选择随其中一方登记同一户内;

家庭户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残疾证,可以单独立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分户、立户

(一)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分户;

(二)商业用房(非住宅),不予立户、分户;

(三)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

(四)户口所在的房屋已征迁拆除的,不予分户;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兴修水利、城市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发布文件禁止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分户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