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政务公开 > 户籍管理领域日期:2025-04-23 16:02 来源:南漳县公安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一、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二、办理条件: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当时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三、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四、所需材料:
(1)申请变更人及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湖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支付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南漳县融媒体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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