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政务公开 > 涉农补贴领域日期:2026-07-28 09:00 来源: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关于开展2026年粮油种植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
为稳定发展粮油生产,保护和调动各类主体务农种粮积极性,根据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司关于支持实施粮油种植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计财便函〔2026〕180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粮油种植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函〔2026〕45 号)有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6年粮油种植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要求。
对全县直接从事粮食、油料作物种植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于2026年 1月 1 日至 8月 31 日期间,从湖北省内银行取得,并用于满足其购买农资、支付土地流转租金、支付生产作业服务费等与粮油生产密切相关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额度的50%予以贴息。
二、申报要求
1.粮食、油料作物优先支持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兼顾马铃薯、花生等。农资优先支持种子、肥料、农药,兼顾农膜、土壤改良剂等(不含农机)。
2.申报主体注册地或经营地在县域内,贷款发放机构为省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用于县域内粮油种植。
3.申报的贷款贴息资金仅限于购买农资、支付土地流转租金、支付生产作业服务费。单笔贷款用于多种用途的、相关资金享受过财政项目资金支持(补贴)的,应核减后申报。
4.同一法人开办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申报主体同一笔贷款已申请其他中央和省级贷款贴息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不得申报。因未按期偿还贷款以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的,不得申报。
5.主体为农户的,应是县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有承包地,承包地实际用于粮油种植;主体为家庭农场的,应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赋码,经营无异常;主体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应在省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未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主体为农业企业的,仅限经营范围涵盖粮油种植并自建生产基地。
6.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申报的有效贷款总额不低于 5万元,分别不高于 50万元、2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请贷款贴息的经营主体,应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粮油种植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附件1)。
2.申报主体开户行出具的人民银行贷款征信证明或企业信用报告(含贷款明细)。
3.反映申报主体贷款及付息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放款凭证复印件;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归还贷款利息清单;其他与该贷款相关的凭证材料。
4.反映申报主体贷款资金用途的证明材料。其中,用于购买农资的,需提供购买发票、农资交付证明;用于支付土地流转租金的,需提供流转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或土地承包人与土地承租人双方签字的租金支付证明;用于支付生产作业服务费的,需提供服务合同、作业台账、支付凭证。
四、工作要求
请各镇(区)组织村(社区)开展全覆盖宣传,通过微信群、公示栏、入户走访、专题宣讲等方式解读贴息政策,全面摸排辖区符合条件的种植主体,指导主体规范整理全套申报资料;按要求填报《湖北省粮油种植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及证明资料,于9月6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农合股。
联系人:佘明飞;电话:15172657858 ;邮箱:649203802@.com
南漳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