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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南漳县长沟矿业有限公司)

日期:2025-03-28 15:55          字体:[         ]   关闭窗口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湖北南漳县长沟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漳县肖堰镇肖家堰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文亮            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8月2日,南漳县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对湖北南漳县长沟矿业有限公司在南漳县灵山石材有限公司原碎石场从事石料加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机械维修工孔凡平取得的《建筑工程机械岗位操作证(焊工)》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