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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2025〕2号

日期:2025-08-11 16:01    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      字体:[         ]   关闭窗口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环(南)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襄阳农匠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龙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MA49NQ8R0G

经营地址:襄阳市南漳县板桥镇樊家河村三组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南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4日对你单位位于南漳县板桥镇樊家河村三组的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猪养殖产生的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经查,你单位位于南漳县板桥镇樊家河村三组的生猪养殖场建设有猪舍4栋,配套建有1个约2000 立方米黑膜沼气池,1个约500 立方米粪污收集池,干湿分离机1台,目前养殖母猪500头,属规模化畜禽养殖。6月1日板桥镇下暴雨,猪场工作人员未及时处理猪场粪污收集池和干湿分离机处理后的养殖废弃物,导致部分养殖废弃物随雨水直接排入猪舍外西南侧山洪沟。6月4日现场检查发现猪场内北侧雨水沟有养殖废弃物残留,干湿分离机处有养殖废弃物溢流到雨水沟的痕迹;该雨水沟与猪舍外西南侧的山洪沟联通,山洪沟内无流水(除雨天外,平时无水),有少量养殖废弃物残留。环境监测人员现场对养殖场猪舍西南侧山洪沟残留废水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氨氮109mg/L(国家标准80mg/L),超标0.36倍;悬浮物218mg/L,(国家标准200mg/L),超标0.09倍,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2、2025年6月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2025年6月1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561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被询问人、单位基本信息及你单位违法事实的情况;

4、202564日照片证据6份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证执法及你单位现场情况

5、《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情况;

6、2025年6月9日调取《太平洋保险》1份,证明你单位生猪养殖数量;

7、2025年6月9日《南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5〕第062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你单位排放污染物监测情况;

8、2025年6月25日《南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25〕第072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你单位排放污染物监测情况;

9、2025年6月2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2025〕5号),证明责令单位改正的情况;

10、2025年6月24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的整改完成情况;

11、《猪场租赁合同》3份,证明你单位土地租赁情况;

12、《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13、《营业收入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营业收入情况;

14、《湖北漳河源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及《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你单位不在自然保护区内;

15、《襄阳12345承办单》及《网络舆情处置通知单》共5份,证明你单位信访投诉情况;

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襄环(南)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以襄环(南)责改〔2025〕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污行为,限期在2025年7月10日前将排放的养殖废弃物进行清理。你单位在6月24日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部分固体废物与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类”表118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小型私营企业,初次违法,常年存栏量500头,违法行为地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 个月,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5次投诉造成社会影响严重,综合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拾元整(¥1005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南漳县学府路161号)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生成缴款码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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