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政务公开 > 市政服务领域日期:2026-05-11 10:32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南漳县瓶装液化气统一配送及安检实施方案
一、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消除用户自提购气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根据国家、省、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全面取消用户自提、实行统一配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配送单位
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资质的燃气经营企业。
三、企业主要责任
(一)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二)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制定安全用气规则,向燃气用户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知识宣传;
(三)对燃气用户用气环境、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免费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安全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告知燃气用户,督促、指导燃气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接到燃气用户报修,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现场维修;接到燃气泄漏报告时,提示燃气用户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派人进行现场处置;
(五)燃气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六)实行实名制销售、统一配送入户、随瓶安检,在充装后的燃气气瓶上标明供气单位名称和服务电话;
(七)燃气气瓶充气量的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八)不得擅自为非自有燃气气瓶充装燃气;
(九)不得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气瓶;
(十)不得充装无检验标志、电子识读标志和颜色标志的燃气气瓶;
(十一)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燃气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十二)不得将漏气燃气气瓶运出储配站、灌装站、供应站;
(十三)不得用储罐、槽车直接向燃气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配送服务管理
(一)用户订购方式:用户可通过拨打燃气企业客服热线进行购气。(详细企业热线见附件)
(二)配送人员管理:配送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由湖北省住建厅发放的《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送气工)等相关证件,熟悉液化气的特性及应急处理方法。统一着装,佩戴送气服务证,严禁从事与送气无关的活动。
(三)配送车辆管理:配送车辆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文件相关规定,配送车辆应当符合危险货物安全运输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等,并统一标识。
五、配送流程与规范
(一)用户实名登记:实行实名制购气制度,用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燃气企业需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二)配送服务流程:配送人员从气站出发时,需在企业平台进行登记,到达用户家中后,对用户信息进行核实,对用气环境和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将检查信息上传至企业智慧管理平台。
(三)安全检查要求:每次配送气瓶时,必须开展一次随瓶安检,建立入户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用户及时整改。
六、监督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建立监管平台:燃气企业需建立气瓶溯源系统和智慧管理平台,实现气瓶信息的全程追溯和配送过程的实时监控。
(二)违规处理机制:对违反配送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人员,主管部门要纳入“黑名单”管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或从业资格。
(三)宣传与培训:加强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宣传,增强用户的安全意识,定期对配送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其业务水平。
七、相关要求
(一)全面禁止用户自行前往气站、经营网点提取液化气钢瓶,取消个人自提购气模式,全县范围内所有瓶装液化气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燃气企业统一专车配送上门。
(二)燃气经营企业应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应向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三)自有产权气瓶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购置(含置换)管理、维护、检测、报废,其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用户办理押金手续使用企业自有产权气瓶。
附件:《南漳县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服务信息》
南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