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决策预公开日期:2025-12-15 15:25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6-01696 | 分类: | 水利 | ||
| 发布机构: | 南漳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5-12-12 | ||
| 标题: | 关于《南漳县河道采砂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为加强我县河道砂石经营管理,保障砂石供应,保护堤防安全、维护河道岸线及生态环境,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我局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南漳县河道采砂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在2026年1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漳县城关镇便河北路39号203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漳县河道采砂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308137699@qq.com。
南漳县水利局
2025年12月11日
南漳县河道采砂经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河道砂石经营管理,保障砂石供应,保护堤防安全、维护河道岸线及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砂石资源经营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经营管理是指政府为节约资源、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等公共利益,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对辖区河道砂石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采用统一规划、统一开采、统一运营管理模式。
第三条 全县境内所有河道采砂经营由县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按年度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经营单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办理许可证件获得河道采砂经营权。经营期限内各年度控制量及采砂控制开采总量与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南漳县河道采砂规划》一致。经营期限内按年度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开采总量已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开采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然失效。
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查、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水利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行为的日常监管、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河道日常巡查,发现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河道采砂经营收益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更多的用于河道管理、维修养护等。
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河道采砂作业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依法严厉打击盗采河道砂石资源行为,规范河道采砂秩序。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采砂经营单位在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中的合法用地;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洗砂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林业局负责对规划可采区林地凭采砂许可证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对林木所有权人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林木、林地造成危害的非法采砂行为。
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河道采砂活动中非法采砂、无证驾驶船舶(车辆)、妨害公务等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河道采砂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采砂、运砂船舶及车辆实施行业管理;依法对非法改装运输砂石车船、超限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负责对河道采砂经营活动的环保达标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河道采砂造成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河道采砂经营单位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查实无照、非法经营河道采砂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县河道采砂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综合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监督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河道采砂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和组织协调,做好群众维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河道非法采砂依法进行打击。
第五条 河道采砂经营单位是河道采砂经营主体。按与河道采砂主管部门签订的许可经营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依法依规开展采砂作业经营,配合开展采砂执法监管,依法缴纳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六条 因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涉水工程等产生的弃砂需要综合利用的,应当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报上一级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审批后依法处置。所获砂石优先保障申报主体辖区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
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按照政企分开原则依法确定,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按照出让协议标准缴纳采砂经营权出让金和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七条 采、运砂安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河道砂石开采监管主体。采、运砂机具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人是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急管理、水利、交通、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监管责任。
第八条 禁采期内(主汛期和河道达到、超过警戒水位时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所有采砂机具应停止作业,集中停靠。
第九条 从事河道采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㈠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采砂控制量、开采范围、开采高程和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㈡设置采区边界标识,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㈢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㈣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㈤不得违反有关防汛安全规定,不得向河道和行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行洪畅通、损害行洪条件;㈥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桥梁、隧道、管线、环境保护等设施以及河道堤防岸坡安全;㈦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按照《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规定,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办理采砂许可,须落实电子管理单制度。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采(运)砂船舶和车辆的管理。组建标准化砂石运输车队,实行密闭式运输、杜绝超限超载。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经营单位按照信息化监控平台监管要求,加强砂石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第十三条 南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采砂预警应急联动以及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组织水利、公安、交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发改等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采砂现场的生产、交易、运输和行洪安全、社会治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