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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及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5-06-17 15:40    来源:南漳县司法局      字体:[         ]   关闭窗口

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意见”),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全县行政检查主体确认公告、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理公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检查主体的确认公告

(一)行政检查主体包括三类:1.行政执法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具体可参照执法证办理中行政执法单位资格清理的范围掌握。

(二)不得将议事协调机构、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等纳入行政检查主体范围。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清理后报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审定后统一公告。

二、关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清理公布

(一)按照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国办意见”有关问题解答,行政检查“涉企”范围,除了常见的公司、企业类,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但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二)按照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国办意见”有关问题解答,行政检查事项的设定依据仅限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不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程序清理后自行公布。

三、方法步骤

(一)清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权力清单等,组织专班、集中力量进行全面系统梳理,按照要求填写《行政检查主体目录》(附件1)《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附件2)。

(二)审核各行政执法部门编制的《行政检查主体目录》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经本单位法制审核后,提交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后确定。

(三)备案行政执法部门要在6月27日前将本单位《行政检查主体目录》及《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加盖公章PDF版、word版)报送至县司法局备案。

(四)公布各行政执法部门编制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自行在各自的“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谁检查、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快推进,切实压实涉企行政检查清理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精准把握要求。清理工作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吃透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内涵,准确把握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范围和设定依据等,确保检查主体适格、涉企检查事项于法有据。

(三)严格审核把关。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结果的审核把关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细,清理结果必须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县司法局备案,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确保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合法性、规范性,经得起法律和实践检验。

联系人:朱艳娇,联系电话:5243148。

工作邮箱:nzsf888999@163.com

附件:1.行政检查主体目录

2.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南漳县司法局

2025年6月17日


     附件:     附件1:行政检查主体目录.doc
     附件:     附件2: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