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日期:2025-10-20 14:05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6-01752 | 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 发布机构: | 南漳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5-10-20 | ||
| 标题: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漳县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号: | 南政办发〔2025〕8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南漳县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10月20日
南漳县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漳县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居)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提升城市品位,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湖北省 城乡规划条例》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漳县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居)民申请房屋建设的适用本办法。南漳县城镇开发边界外房屋建设依据“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进行规划审批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民建房,是指南漳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居)民按照规划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是:南漳县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农村户口,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的农村人口。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是:南漳县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居住在城镇的所有居民。
第三条 南漳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禁止新增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 南漳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村(居)民建房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坚持属地管理、源头控制、事前预防、依法追究的原则,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经济发展实际,将南漳县城镇开发边 界内村(居)民建房管理分为两类区域:禁止建设区和优化建设区。(附:南漳县中心城区禁止建设区范围图)
第六条 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科学合理 确定各自城镇开发边界内禁止建设区和优化建设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划定范围提供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作为村(居)民建房审批依据。
第二章 禁止建设区建房管理
第七条 禁止建设区指南漳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以下几类区域:
(一)城镇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经南漳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
(二)地质灾害隐患区;
(三)城市五线(红、绿、蓝、黄、紫)控制区域及各类自然保护区;
(四)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南漳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禁止建设区禁止审批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含拆旧建新)房屋。该区域内村(居)民住房经鉴定是“D 级”危房的,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一)产权置换方式。由所在地镇(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在县人民政府房源范围内组织实施置换,所涉不动产依法处置。
(二)过渡安置方式。由所在地镇(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在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范围内组织实施安置,待条件成熟后予以征收补偿,所涉不动产依法处置。
(三)“一案一策”方式。除中心城区外,无法采取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处理的,由所在地镇(区)政府(管委会)牵头,根据具体情况按政策处置。
第三章 优化建设区建房管理
第九条 优化建设区是指南漳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条 优化建设区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村民建房,按以下类别进行审批:
(一)村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在原有宅基地申请3层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的扩建、改建(含拆旧建新)用于本户及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居住。
(二)村民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分散的,权属人可申请在符合宅基地面积使用管理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 原有确权登记宅基地面积、不影响公共和他人合法权益、确保安 全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土地使用权宗地范围,并按规定申请建设。土地使用权宗地范围调整后,原房屋和土地依法处置。
(三)村民需要分户且使用原宅基地建设的,必须依法进行分户、分宗后,按本条第(一)项的建房规定申请建设。
第十一条 优化建设区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居 民建房,按以下类别进行审批:
(一)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申请按南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指标进行建设。
超出原规划指标的申请,需将原划拨土地调整为出让土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申请建设地块周边建筑物实际情况确定规划条件,报建 户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再按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原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申请建设。
超出原规划条件的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根据国土 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申请建设地块周边建筑物实际情况确定规划条件,报建户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再按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居民申请建房区域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参照周边街貌及相邻建筑的实际情况确定规划条件,报建户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再按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村(居)民建房管理职责:
(一)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居)民建房全过程监管。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居)民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和批后监管工作;对未按照规划许可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移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等有执法权限的单位依法查处。
(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查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及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居)民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村(居)民建房施工安全管理、建筑风貌、组织编制和推广村(居)住房通用图集,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行业管理。
(五)县公安、财政、水利、交通运输、消防、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居)民建房相关业务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居)民符合建房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相关申报手续。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个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有效证明文件;
(四)带坐标的现状地形图(1:500比例尺、大地2000坐标系);
(五)建筑方案(临城市主、次干道需提供两套以上立面效果图);
(六)镇(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在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资格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受理的村(居)民建房,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居)民建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开工之前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放、验线申请,经放线后方可动工、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居)民建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拒不整改的;
(三)未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放线、验线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