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日期:2026-01-16 16:55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6-01761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南漳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5-12-31 | ||
| 标题: |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漳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 ||||
| 文号: | 南政发〔2025〕7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全县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凡在本县范围内,进行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称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房屋附属物、其他地上附着物等。
三、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公告的,按照已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漳县集体所有土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南政办发〔20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南漳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南漳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3.南漳县集体所有土地地上各类住宅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指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