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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南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5-09-03 17:00          字体:[         ]   关闭窗口

索引号: 011158671/2025-29172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阳市南漳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09-03
标题: 南漳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南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文号: 南烟局〔2025〕11 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各站部(所)、稽查中队、仓储部、机关科室:

根据工作实际,现制定《南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南漳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9月3日

南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南漳县市场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南漳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政策导向等因素,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划内的零售点布局。

第二章 限制性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

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公民;(3)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4)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以下除外:(1)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其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2)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

1.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待征迁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申办短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除外。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城镇住宅小区内利用居民住宅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经营卷烟的;农村区域消费者先进入院落才能到达经营场所或利用客厅、饭厅等住所功能区域经营卷烟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列入政府危房改造的场所,生产、销售、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位于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内部存在安全隐患的等。

4.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化工、农药、农资、油漆、等有毒有害、腐蚀性、易挥发类商品等场所。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装置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品的

(四)其他条件

1.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50米)围内

3.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4.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区域单元划分。综合辖区行政区划、人口数量、市场类型、交通状况、消费环境、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因素,划分不同的市场区域单元分类确定标准,组合运用合理容量、距离限制和限制性条件相结合的布局模式。

市场区域单元。按照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原则,将辖区内的社区、行政村等区域,划分为最小市场单元,作为市场区域单元进行布局管理

(二)特殊区域单元。对市场区域单元内的综合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高铁站、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施工工地、封闭式居民小区、单体楼、工业园区、度假休闲娱乐服务场所等相对独立、定位较为明确、功能性较为突出的区域作为特定区域进行布局管理。

第七条合理容量根据各市场单元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零售点总量与消费需求相适应和均衡发展的原则,设置一般的区域单元的零售点合理容量。

差异化布局。根据市场单元的地理位置、人流密集程度、城镇化水平和发展趋势,在满足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的前提下,对可以设置零售点的不同区域实行差异化布局标准。

(一)市场区域单元内零售点布局

1.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2.公路(高速、国道、省道、乡道、村道)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

3.国道、省道穿越乡镇街道的,按照乡镇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二)特殊区域单元内零售点布局

1.旅游景区游客服务区、工矿企业、养老院、驾校训练场、部队、高速公路服务区、看守所生活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 1个零售点

2.高铁站、客运汽车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 1个零售点,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合理容量限制和市场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3.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摊位)户数的1%,但数量应控制在10户以内,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低于100米;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合理容量限制和市场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4.经当地政府规划的农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等区域内,零售点总量限制在 2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店面面向街道的,按市场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合理容量限制和市场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5.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量限制2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合理容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6.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栅栏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不设置零售点;开放式居民小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合理容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7.农村区域行政村按常住人口布局零售点,每村人口在30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 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同一行政村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所设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300米。

 轮候规则。现有持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区域合理容量的应列为饱和区,只减不增限制办,待转为稳定区后,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退一进一”予以审批发证。其中,特殊区域的许可申请需同时满足市场区域单元合理容量、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条件,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实行轮候和控量循环。

(一)申请地址位于非饱和区,但零售点之间的间距限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二)申请地址位于饱和区,且符合间距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管理模式。

(三)“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界定:行政许可“不予许可”结束后的后续规范化管理服务措施,不是原行政许可申请的延续。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南漳烟草专卖局根据合理布局规予以登记排队轮候。

(四)预登记排队轮候实行“谁申请谁排号、排号转让无效、过号失效、公开透明”的规则。南漳烟草专卖局以收到申请相关材料的时间为准进行登记排队轮候;当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有退出情形时,发证机关以预登记排号顺序依次通知排号人,排号人重新提出办证申请的,发证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排号人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自愿放弃,其原排号顺序失效,并由下一位申请人顺位递补申请。排号人的登记排号轮候有效期限为一年,自预登记之日起计算登记排号轮候有效期届满30日申请人主动申请延续,申请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其原登记信息仍然有效,过期视作自动放弃排号资格

(五)南漳烟草专卖局每个月公开排队轮候先后顺序情况,告知申请人查询的渠道

(六)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资格取消规则: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因无证经营被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或者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取消其排号轮候资格。

第十条 特殊情形

(一)不受容量距离限制且不作为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无不予延续情形的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3个月内,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因不属于持证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变化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主动歇业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择址经营的

4.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原零售许可证注销后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不改变经营者或负责人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无不予延续情形的零售户,因客观原因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三个月以内,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二)受容量限制放宽距离标准

对下列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首次申领许可证,且经审查为本人经营(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雇佣、合伙、挂名经营等),可按本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

1残疾人(肢体残疾一至三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退役军人(退役2内),在全范围内,只能按照此放宽政策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烈士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全范围内,烈士家属家庭只能按照此放宽政策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在全市范围内襄阳市辖区)50家且具备下述条件的连锁便利店,可按照此放宽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便利店经营模式经营地址在南漳县辖区内的,可按本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50%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三)不受容量限制但受间距限制

1.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实际经营面积城区在1000平方米、乡镇3000平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等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场所,设置有独立的卷烟陈列销售区域,且与周边零售点间距符合控制区域内零售点间距标准的,可按此政策设置1个零售点。

2.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商业企业,设置有独立的卷烟陈列销售区域且与周边零售点间距达到符合控制区域内零售点间距标准的,可按此政策设置1个零售点。

(四)对符合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情形,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给予扶持。

 

第十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区域。

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并具备独立、固定陈列烟草制品的经营设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通道,是指自幼儿园、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南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连锁便利店,是指企业采取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理、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即时性鲜食商品和日用品或服务为主的小型综合性零售商店。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申请设立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应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合法建筑。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储存的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或他人的经营场所,从空间上无法分离和断开,从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隔离且无明确的区域界线。

饱和区是指区域单位现有持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合理容量。

非饱和区是指持证数量未达到合理容量。

第十本规定中“以上”“以下”“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但属于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本规定由襄阳市南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年。202141日施行的《南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南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南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襄阳市南漳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测量标准。

(一)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四)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五)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六)以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七)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八)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九)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十)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6)

(十一)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十二)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襄阳市南漳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5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