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 部门 > 南漳县公安局日期:2025-09-27 12:00 来源:南漳县公安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包容审慎执法理念,推进公安机关规范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9项)
(一)治安行政管理领域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人盗窃少量财物系出于生活所迫或主观恶性较小,主动到案后如实陈述并积极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劝阻后立即停止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劝阻后立即停止的。
5.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劝阻后立即停止的。
6.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已随车携带通行证复印件,经查证无伪造变造痕迹。
7.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查获后立即交回凭证或凭证存根。
(二)网络安全管理领域
8.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仅查获1人未登记。
(三)禁毒管理领域
9.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备案证明,经查证运输人员虽未携带纸质证明,但相关系统显示已办理相关证件。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1项)
(一)治安行政领域
1.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
2.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二)网络安全管理领域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5.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建立上网服务场所巡查制度。
6.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7.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8.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9.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10.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11.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三)出入境管理领域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六十日)十日以下的。
(四)反恐怖管理领域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预案、措施)。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未建立经费保障制度)。
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
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1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
1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安全检查(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
三、下列情形,不得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7项)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代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强制措施范围、种类的,不得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六)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七)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